正确答案: AC

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题目: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解析: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A正确。本案中返还货款的前提是合同被解除,所以本案还是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符合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范围,据此,兴源公司可以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0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据此,尽管本案的争议金额超过了50万,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错误。《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只要选定了唯一确定的仲裁机构就能够满足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要求,而对仲裁机构是否涉外没有限制,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23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进行仲裁,B正确。第54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审理,C正确。第21条规定,(1)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2)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故仲裁员是由当事人选定的,而非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A项错误。第43条规定,仲裁庭在其作出的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据此,对于裁决书的简化,当属于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不能自行决定,D错误。 3.根据本题题干可以得知,本案纠纷源自于买卖合同被解除后,收受货款一方负有返还义务而没有履行这一事实。据此,本案应当属于合同争议,理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所以,郭某向法院提出来的执行异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D项正确。ABC错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C正确。《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D正确。 5.《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据此,A项错误。恢复执行后,法院既可执行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D正确。《民诉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在担保期满后,如果义务仍然没有得到履行,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无需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B错误。 6.《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项表述与法条相吻合,正确。案外人朱某若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结合本案可知,执行标的物字画与原判决的正确与否没有关联,据此,朱某可以提起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C正确,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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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1998年7月中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2005年9月中国公司就该合同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英国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中国法院在判断该合同诉讼时效时应当根据()确定。
  • 该合同关系的准据法

  • 解析:《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

  • [多选题]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 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因此,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是不同的。刑法虽然规定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挪用即构成犯罪,没有数额要求,但是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刑法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这个"较大"具体化为1万元。本案中,甲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如果将这两种行为分别评价,则甲用于非法活动(赌博)的数额是4000元,用于营利活动(购买股票)的数额是8000元,分别都不构成犯罪。所以,如果按照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的行为即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这就是选项A、B的含义。但是,我们能这样解释《刑法》第384条吗?甲将1.2万元的公款中的4000元用于赌博,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其危害性显然大于甲将这1.2万元全部用于购买股票。但是,根据选项A、B的观点,甲将1.2万元的公款全部用于营利活动(购买股票)就构成犯罪,他将其中的4000元拿去进行更严重的非法活动(赌博)反而不构成犯罪。这样的结论显然不合理。如果根据某个解释得出了明显不合理的结论,就说明这个解释是错误的。好的刑法解释一定是既合法又合理的。最好的刑法解释是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合理的那个解释(参见杨艳霞《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前言部分)。那么选项A、B这种解释方法错在哪里了呢?它错在对法条只进行了形式的解释。它认为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之间一定是对立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是非法活动,它就不可能被评价为营利活动。但是,从实质来看,二者其实是包容的关系。非法活动的危害性大于营利活动,我们可以将非法活动解释为营利活动(但不能反过来解释,因为这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在本案中,如果我们认为甲用于赌博的4000元钱可以被解释为用于营利活动,那么甲的行为就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样的解释就能解决前面提出的将1.2万元全部用于营利活动构成犯罪,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更严重的非法活动反而不构成犯罪的问题。选项C是错误的。我国并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所以不能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选项D就是合法又合理的解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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