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 上诉法院 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题目: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解析: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其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法院才予以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结合本案,张成功于8月2日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逾期提出,所以其行使管辖异议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项错误。而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正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C正确,D错误。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结合本案,陈佳与黎、张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陈佳个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本案的诉讼结果而有所增加或减少,所以陈佳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此,C项正确。 4.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但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结合本案,张成功与黎明丽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以及张成功与张好帅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都属于该离婚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因此A、D项属于应选项。黎明丽声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张成功对此作出承认,构成自认,B项为非选项。另外,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在本案中,黎明丽基于离婚法律关系提出以下四项诉讼请求:其一,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其二,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其三,双方平分存款36万元;其四,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属于对黎明丽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因此,C项也不构成证据制度中的自认。 5.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他财产分割争议,承认家中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都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但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属于本案的诉讼请求之一,属于法院判决的对象,而不是判决的根据,因此C选项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由此,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因此D选项不构成有效的自认,不能成为裁判依据,仅AB项应选。 6.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ABCD均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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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局的处罚程序违法

  • 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及时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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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状断之"

  • 解析:本题考查不同类型的审判方法。《春秋》决狱是汉代士大夫创造的一种司法模式,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入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入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听讼"和"断狱"是西周时期的诉讼制度。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据状断之"的刑事证据规则确立于唐代。宋代沿袭唐律,规定:"犯罪事发,有脏状露验者,虽徒伴未见获者,先依状断之,自后从后追究。"意思是对于刑事案件,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没有犯罪人口供,也可以根据证据结案。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之一,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折狱龟鉴》是南宋郑克所编,是我国古代第一部系统地探讨物证理论的专著。本题中的案例所讲的是张泳尚书在四川为官时,某日,听闻一妇人的哭声惧而不哀,于是派手下官吏前往查看。原来妇人的丈夫暴病而卒。官吏经过一番勘察并未发现任何被人谋害的迹象。官吏回家后对妻子言及此事,妻子让官吏搜查死者的头顶。结果官吏果然在死者的头顶发现了陷入脑中的大钉。但是后来经张泳调查发现,官吏的妻子之所以知道这种犯罪方法是因为她曾经以这种方法害死其前夫,并且害死其前夫的大钉还在棺材里。于是张泳将官吏的妻子与哭妇一起俱刑于市。在这个案例中,张泳断哭妇案以及官吏妻子杀前夫案的主要依据是她们杀人的物证,反映出了在司法实践中重视收集物证的特点,符合"据状断之"断案方法,因此C项当选。

  • [多选题]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
  •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 解析:通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债权移转。故A正确。企业合并与分立、概括继承、买卖不破租赁都是典型的债权债务法定移转(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0条、第229条、《继承法》第33条)。故B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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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某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导致国有财产损失严重

    秦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秦某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后果也十分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

  • [单选题]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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