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隋律
题目:以"北齐律"为蓝本的法典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北齐律》的影响。《北齐律》成为隋《开皇律》的蓝本。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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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A错,B正确。又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C错误。依该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错误。
[单选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在2011年1月抢夺他人财物价值8000元;2014年2月年抢夺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2.8万元
解析:A项中甲是同种数罪,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学通说和司法实践,甲的犯罪数额应该累计计算,按照一个抢夺罪处理;B项中乙受贿后虽然将部分受贿款用于单位公用,但不能从受贿数额中减去;C项中丙的诈骗数额应该是12万元:D项中丁的诈骗数额应是3000元。
[多选题]以下关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认定,正确的是:()
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构成强迫卖淫罪,且适用加重处罚量刑幅度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嫖宿幼女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卖淫对象为幼女时的行为认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不再数罪并罚,A选项不正确。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C选项不正确。
[多选题]下列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弟炒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挪用公款罪的认定。C选项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
[单选题]赵某想开办一家化肥厂,向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该厂距离河水很近,如果化肥厂管理不善,很有可能污染河水,并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影响。那么,下面关于行政机关的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附近居民和赵某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
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第36条。
[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或减轻处罚,受害人也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解析:《行诉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A项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BD项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可见选项C并不确切。
[多选题]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请回答第(1)~(4)题。
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解析:乙无疑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为他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丁与乙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单选题]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请回答以下第(1)~(2)题。
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
行政强制措施
解析:首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不属于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缴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单方行政行为。本题中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既非基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非征缴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显然不属于行政征收,故先排除C选项。其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制度。由此,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行政行为可供执行。如果"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话,那么该通知之前的三部门处理意见就需要是一个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对象是特定的;(3)行政行为能够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本案中三部门形成的处理意见只是督促孙某合法开采,并未剥夺其某种权利或者设定某种义务,因此,没有对孙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行为,既然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之后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通知就不会是行政强制执行。D选项错误。再次,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此,不少考生提出异议,认为其应当属于《行政处罚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因而误选A项。在此,考生需要明确:"责令停止违法开采"不等同于"责令停产停业",二者区别如下:第一,概念不同,"责令停止违法开采"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责令违法采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正在进行的开采行为。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一种惩戒性制裁,责令其停止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第二,目的不同,"责令停止违法开采"目的只是阻止违法开采行为的继续,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秩序。而"责令停产停业"则是通过一定期限内剥夺其经营权,达到惩罚违法行为人的目的。第三,阶段不同,"责令停止违法开采"仅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具有临时性与解除性,"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终局性与确定性。第四,程度不同,"责令停止违法开采"只是对生产经营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非实质性的剥夺。"责令停产停业"是对生产经营权的直接剥夺,程度远远大于"责令停止违法开采"。另外,从执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一般是先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认为《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通知书》是一种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机关经过上述程序又会作出其他的行政处罚决定。这就会在形式上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最后,本题中,"责令停止违法开采"的通知只是为了纠正孙某的违法行为,阻止违法开采行为的继续,而非实质上剥夺其生产经营权,故应当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B选项正确。
[单选题]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91条,二审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有两种方式结案:第一,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申请撤诉,终结二审程序,此时,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选择不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终结诉讼程序。但被告事后并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此时,因为生效判决具有的实质性确定力,即既判力,阻却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不能再次提起诉讼,选项A错误。既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当人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选项B正确。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间上诉的,上诉期间届满后,不能再提起上诉。本案已经过二审程序,不可能再提起上诉。因此,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