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不复核或审理京师斩、绞监候案件

题目:对明代都察院司法执掌表述不正确的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司法机构。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二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人命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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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2013年12月某日,余某喝酒回到家里被父亲责骂后,萌发烧自家房子的念头,便跑到对方材料处,点燃一支香烟后丢到草料上,大火烧毁了自家一栋土木结构楼房。火燃烧起来后,蔓延到隔壁刘家,烧毁了其屋顶一角。余某的行为构成:()
  • 放火罪

    行为人对自己所有财物具有处分权,但即使烧坏的是自己房屋,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仍可能构成犯罪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放火罪。行为人采用放火焚烧的方式处分自己财物时,有可能因为处置不当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引起侵犯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余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

  • [多选题]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后,关于甲、乙、丙三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乙、丙三人交恶,于是决定将该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但是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由于该合伙企业马上要解散并清算了,故刘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二人交恶,于是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依法取得该财产份额后,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因为出国定居,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乙、丙有优先购买权

  • 解析: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 [多选题]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 解析: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了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AB项对《预算法》的规定进行了考查。《预算法》第4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故A选项正确,当选。B项,《预算法》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故B选项正确,当选。C、D项考察《宪法》对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关于预算的职权的规定。《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故C选项正确,当选。D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据此,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而根据《宪法》第67条第5项规定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查。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 [多选题]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法官和检察官均有任职回避的规定,公证员则无此要求

    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的影响

  • 解析:我国《法官法》第六章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我国《检察官法》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了任职回避: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我国《律师法》第39条规定了律师的利益冲突回避。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6)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5)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公证员职业道德准则》第4条规定了法定回避,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与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需要回避,律师只有在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时方需回避,近亲属关系不是法定回避事由。A项说法错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6条、《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的回避要求,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无回避的规定,律师的回避被规定在《律师执业规范》中,B项说法错误。我国仅对于法官、检察官规定了任职回避,对于律师、公证员没有任职回避的要求,仅在处理具体事务中适用回避制度。C项说法正确。律师提出回避,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因此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的影响,D项说法正确。

  • [单选题]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 解析:甲在盗窃结束,离开现场1公里后才遇到乙,所以甲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转化型抢劫必须发生在盗窃行为刚刚结束,尚未离开现场即被人追捕时。故选项A错误。乙拽住甲是为了进行敲诈勒索,所以甲为了脱身而殴打他是正当防卫。所以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

  • [多选题]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请回答第(1)~(3)题。
  • 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 解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在市场上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等。甲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市场上的经营行为,其行为也不会导致高速公路收费市场收费秩序的混乱(事实上也不存在这么个高速公路收费市场)。收费站的收费业务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业务。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经营罪。选项A错误。《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国有收费站不属于国家机关,它的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选项B正确。甲的收费行为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所以不构成诈骗罪。选项C正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个"犯罪所得"是指他人的犯罪所得。犯罪的人自己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的,不构成犯罪。甲和吴某是共同犯罪,他向吴某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是帮助其他犯罪的人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所以不构成该罪。选项D错误。

  • [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C选项错误。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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