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雍正 光绪
题目:清代编撰的《大清会典》分别出自以下哪几个皇帝?()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清会典》的编纂。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大明会典》编定《大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统称为《大清会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甲向乙借钱并以一幅古画出质,乙为一古诗爱好者,在该古画的空白处题诗一首。因丙出版社要出版古画集,乙便将该幅古画拍成照片交由出版社出版,获得稿费1000元。对于上述行为,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乙对该古画的质权自甲与乙签订合同之日起设立
乙对该古画享有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
乙在该古画题诗的行为属于添附行为
乙有权将古画拍成照片交由出版社出版,并有权获得1000元的稿费
解析:本题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动产质权的设立自交付之日起设立,而非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本题B选项是错误的。因为乙对该古画只享有动产质权不享有权利质权。本题C选项是错误的。在古画的空白处的题诗行为,破坏了古画的文物价值,侵害了古画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故该行为为侵权行为不为添附行为。本题D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质权人无权将古画翻拍并出版,其获利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单选题]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解析:依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将宪法划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所谓成文宪法,也叫作文书宪法或者制定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由概念可知,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标准是统一的宪法典,而不是书面文件,一部宪法典是可以由多个书面法律文件构成的。故A选项错误。通常,我们把不存在成文宪法典的国家称为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89年的《权利法案》、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2)法院判例,如关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程序等方面的判例;(3)宪法惯例,如两党制、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等。因此,1215年《自由大宪章》属于宪法性法律文件,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B选项正确。C选项涉及的是另外一种宪法分类。依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划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所谓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世界上最为古老的钦定宪法是于1814年制定的《挪威王国宪法》,该宪法至今仍然生效。其他较为著名的有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以及1908年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等。所谓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者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法国于1830年制定的宪法即属于这一类。该宪法是由法国人民代表与君主协商制定的宪法。因此,1830年法国宪法应当属于协定宪法,而不是钦定宪法,故C选项说法错误。所谓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者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D选项异议很多,不少考生认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区别只是修改程序不同,故该分类不会影响柔性宪法作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殊不知,考生在这里混淆了二者的分类标准和依据。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丁·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二者的分类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而所谓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广大考生在此更需注意的是:柔性宪法的创制形式与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柔性宪法并没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D项错误。
[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解析:构成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满足四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的利得与他方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包括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的情况。首先,选项A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乙获利5万元(15万元-10万元),其中的36%部分即3.6万元利息,可认定为属于依据借款合同取得的合法利息,不成立不当得利。但对于剩余超过36%部分的1.4万元利息,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乙的取得没有合法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所以选项A认为甲、乙不成立不当得利是错误的。其次,选项B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虽丧失胜诉权,但并未丧失债权,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的;乙有权受领债权,其获利是依据合法的债权,上述法律亦有规定,不属于不当得利,据此,选项B正确。再次,选项C中,甲误将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甲获利而致乙受有损失,并且甲的获利并没有任何合法原因,据此,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最后,选项D中,甲雇用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甲因此获利,而致乙因此受损,并且甲的获利没有任何合法原因,因此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据此,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