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题目: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自动扶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后交货。后来,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义务一方无论是甲公司还是后来的丙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不得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自动扶梯的义务。因此,AB选项均错误。依据《合同法》第68条,乙公司销售的同品牌自动扶梯已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故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发生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合意,将甲公司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第85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丙公司作为义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的债务转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明确约定了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4条,就付款义务而言,甲公司已经退出了这一法律关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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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在某一抢劫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冯某、被害人齐某先后提出回避请求,对于哪一请求,有关机关应不予支持?()
审理阶段负责此案记录的人员曾经在冯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当过证人
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和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C项中的记录人员并非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
[单选题]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解析:《保险法》第16条第1~6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加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甲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的相关询问时,均未如实告知其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而这一重要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选项正确。关于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可知,甲属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无须退还保险费,故D选项关于保险公司须退还保险费的说法错误。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无须退还保险费,其也无权再要求投保人甲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可知,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保险公司只有解除了保险合同,才有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否则,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无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因此,C选项错误。
[单选题]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甲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决定确认某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村不服起诉
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多选题]河北省天洋公司与海辰公司于2003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洋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辰公司使用,海辰公司按年交付租金。并约定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河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辰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洋公司与海辰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1.天洋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辰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洋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洋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辰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洋公司请求进行证据保全,则该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4.仲裁裁决作出后,天洋公司欲申请执行该裁决,而海辰公司欲请求撤销该裁决,应当向哪个法院进行申请?
5.若法院依照海辰公司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天洋公司和海辰公司的纠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单选题]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解析:《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章的行为属于没有代理权而签章,应当由签章人甲承担责任,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汇票责任。另外,甲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应当由甲承担责任,乙不承担票据责任,A正确,D错误。《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该票据是由甲伪造,但是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银行不得拒绝付款,B错误。《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丁的签章真实有效。因此作为票据债务人的丁,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甲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戊,丁仍对戊承担责任,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