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甲、戊、已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题目: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为乙、丁系同辈,又都有其他继承人,推定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故AC正确。丁母只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同时,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故B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据此,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系甲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时,甲的子女戊、已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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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论述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五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解散立法会

  • 解析:考查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制度。A选项错,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B选项错,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C选项错,基本法无这一规定。

  •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
  • 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查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证据

  • 解析: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的具体适用。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据此,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隐匿证据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的行为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之一。故选C。选项A中甲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和刑事审判中,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而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选项B中法官乙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构成的是行政枉法裁判罪。选项D中丁的行为不是基于其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所为的行为,其构成的是诬告陷害罪。

  • [多选题]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下题。
  • 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

    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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