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题目: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解析:根据题意,甲给丙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丙对甲享有的侵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后,因丙不断向甲索赔,导致诉讼时效数次中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2年。甲同意赔款,又将导致该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年。因此,丙对甲享有的侵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过。故A错误。甲同意赔款后,丁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因为甲对丙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未过,故保证人丁不得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故BC错误。《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险,故丙对乙请求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题中,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故D表述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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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一中国公司与沙特公司订立的合同产生了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该合同选择适用沙特法律。当无法查明沙特法时,依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当事人应提供沙特法律
如无法查明沙特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律
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C正确。
[多选题]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人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具体适用。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不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多选题]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解析:本题中当事人偷录的录音带,在民诉中一般将其归类为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从民诉法理论上讲,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是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题中看不出来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节,故该录音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既然如此,当然可以作为质证的对象,C正确,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D正确。质证应当是由当事人来进行,所以A错误。
[多选题]在下列立法表述中,哪些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析: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预定期间届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和物权,对请求权不适用。本题B、C选项属于除斥期间无疑;A选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期间,不是除斥期间;D选项亦为法律规定的期间,不属于除斥期间。本题正确选项为BC。
[单选题]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解析:《刑法》第2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避险意图又称为避险意识。它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甲虽然是出于报复而从乙家的鱼塘抽水灭火的,但其抽水当时具有的意图仍然是通过损害乙的财产来防止仓库的火势扩大。甲具有的意图仍然是紧急避险,而不是违法地故意毁坏财物。选项A错误。虽然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但其从鱼塘抽水仍然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如果甲的仓库不着火,他也不会从乙的鱼塘抽水。所以,本案中的重点是从鱼塘抽水,而不是从谁的鱼塘抽水。选项B正确。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法益来保护另一种法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法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法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甲的抽水行为导致乙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甲的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保全的财物的价值和被毁坏的财物价值相等。但是,不能因此认为甲的行为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在甲法益与乙法益等值的情况下,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是损害乙法益,那么,充其量只能认为,这种避险行为没有实质意义,而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制度并非旨在保护相互关爱的伦理,而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防止社会整体利益减少的制度。在本案中,从整体上说,法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既然如此,就不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因此,紧急避险中的必要限度是保护的法益大于或者等于被损害的法益。选项C错误。既然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成立犯罪,那么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就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选项D错误。
[单选题]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解析:审判原则是指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审判行为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我国刑事审判原则一般包括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前者是指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后者是指审判人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原则上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凡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直接言词原则主要体现诉讼的参与性,以诉讼主体在场为先决条件。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并由其自始至终进行审判。(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因故(如回避)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成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3)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应集中进行。(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从以上分析可知,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在场的侧重点是:审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法庭,而应当始终在场,亲自听证、亲自查证;而集中审理原则对法庭审判人员的要求为:案件应由同一审判庭审理,不得更换法庭成员,除非有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本题并非在审理过程中更换了法庭成员,而是属于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擅自离开法庭的情形,违背的是直接言词原则而不是集中审理原则,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选项A中的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选项B中的职权主义原则是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它是指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选项A、B均与题无关,不当选。
[多选题]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
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
解析: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通说认为,合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又称消极意义的合法行政原则,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意义的合法行政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因此,A选项并未违反合法行政原则,不当选。《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此可知,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无须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显然,B选项违反了法律优先原则,为应选项。《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因此,C选项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中的法律优先原则,为应选项。《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D选项的要求完全符合该项法律规定,未违反合法行政原则,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