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题目: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在本题中,乙被法院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得上诉;另外,乙上诉请求判令丙支付剩余的5万元债务,但对于一审判决没异议,不属于对一审判决不服,因此不属于上诉人,所以BC错误。丙上诉请求判令甲乙之间的债权不成立,即不同意向甲进行支付,属于不服一审判决,是上诉人。丙只是不愿意向甲支付,但是对于乙丙之间的债务没有异议,不涉及乙的利益,因此甲为被上诉人,乙不属于被上诉人,乙应当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为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A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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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解析: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选项A正确,当选。检察一体化是对检察制度中有关上命下从的权力运行方式的概括,指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从事检察业务,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保持整体的统一。《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确立了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由于我国检察系统实行检察一体化,因此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选项B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因此,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由此,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选项C正确,当选。与检察系统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改变管辖、在第二审程序中撤销错误的判决等。因此,D选项所说"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此,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中只能提高审级,而不能降低审级。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由其下一级法院审理。所以,选项D错误,不当选。
[单选题]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明律》对谋杀的规定。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多选题]甲公司系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因资金短缺向乙银行借款三亿元,后甲公司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资金回笼发生重大困难而无法清偿乙银行借款。已知甲公司对其下属的子公司享有一亿元的到期债权,但因为系关联公司,甲公司没有对其子公司主张;另外甲公司还将其开发的数个楼盘中的房子以低价处理给公司高管。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子公司应当直接对乙银行为清偿
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
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低价销售房屋给公司高管的行为,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
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效果归属。《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但通说仍认为代位权的效果应遵循"入库规则"。因此,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效果最终均应归属于债务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单选题]甲从医院退休后,为赚钱在家擅自为人看病。某日,乙上门请求甲为其看病。甲判定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以非法行医罪的加重犯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等的认定与界限。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医师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的统一。退休的医生仍然具备医师资格,但是却没有了执业资格,所以相当于刑法上的普通人,其行医问诊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应是医务人员,甲不具备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资格。
[单选题]某故意伤害案,在一审程序中,下列选项中的人员,哪个可以担任陪审员?
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周岁
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单选题]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首先,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可知,本题中,孙某就同一房屋与李某、王某分别签订两份租赁合同,且均有效的前提下,因王某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故应优先确定王某为房屋的承租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据此,选项A、B均是错误的。其次,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可知,由于李某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故其有权要求与出租人孙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C正确的。最后,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知,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未形成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对次承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本题中.陈某作为次承租人,与出租人孙某之间并未成立租赁合同关系,无从谈到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D错误。
[多选题]关于强奸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某丙利用职权,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构成强奸罪
某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解析:依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利用职权,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构成强奸罪,A项说法正确。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B项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应当采用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定罪处罚。某乙构成强奸罪,C项说法正确。依据《刑法》第302条的规定,D项构成侮辱尸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