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直辖市的辖区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辖区实行直接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级人大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各级人大代表

题目: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举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故B表述错误。而精神病患者虽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依照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在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实际上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故C表述错误。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人物中不属于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的有:()
  • 萨比努斯

    尤士丁尼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发展。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展。从共和国后半期以来,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许多法学家担负着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代写法律文书,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和总结司法实践,著书立说等多项任务。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活动,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入帝国时期,法学界空前活跃,诸家争鸣,形成了普罗库尔和萨比努斯两大学派,它们各从自己所代表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展开激烈争论,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二三世纪之交,学者辈出,先后出现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他们的著作和解释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

  • [多选题]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四类,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下列哪些属于国际私法的规范?()
  •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A是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B为冲突规范。C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D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 [多选题]在下列哪一或者哪些情况下,检察官的职务应该被提请免除?()
  • 甲由检察院调动到政法委

    丙因为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

    丁达到退休年龄,正式退休

  • 解析:B项不应提请免除,因为检察官不得兼任的乃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并非人大代表。

  • [单选题]卞某犯罪后自首,在审查起诉时翻供,在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则对于卞某应当如何处罚?
  •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

  • [多选题]甲为了杀害乙,购买一把匕首,在家反复打磨,使匕首锋利无比。后觉得刀杀把握不大,决定改为毒杀,又购买了若干种剧毒农药。后来觉得不够稳妥,改用爆炸方法,为此从外地私下购买了10公斤烈性炸药、数十支雷管,乘长途客车带回家中。最后决定选用枪杀方法,为此偷来1支手枪,将乙杀死在车中。然后将乙的汽车开走,卖给丙。丙向甲索要汽车证照等手续,甲伪造了1套给丙。
  • 甲构成何罪?

  • 故意杀人罪(为杀乙而买刀、磨刀、买农药、杀乙)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买炸药)、非法携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携带炸药乘车)

    盗窃枪支罪(偷枪)

    盗窃罪(偷车、卖车)、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汽车证照)

  • 解析:1."犯罪行为"的个数首先以自然意义的行为为基础,其次要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当一个自然的行为同时又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时,属于一个"犯罪行为",既包含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也包含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2."犯罪"的个数以"犯罪行为"为基础,通常一个犯罪行为(实行行为)成立一个犯罪,但是有时也不一定:①非实行行为(非该当构成要件行为)如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通常被实行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本题中甲为杀人而进行的磨刀、买农药的杀人准备行为,当甲着手杀乙后,即被其杀人行为吸收,不独立认定为一个"犯罪"。②事后不可罚行为通常不独立评价,也不独立成罪,如甲盗窃汽车后又销赃的,该销赃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实行行为,但被包含在盗窃罪中,属于盗窃罪之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单独成立一罪。 3.犯罪的个数,是处罚(犯罪)个数的基础,通常一罪一罚、数罪并罚。但有时数罪未必要并罚:①当刑法把数个犯罪行为或数个犯罪规定为一罪(一个犯罪构成)时,按照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认为是一罪,不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②想象竞合表面触犯数罪但不并罚。③我国习惯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包含连续犯)习惯上不实行数罪并罚。④牵连犯、吸收犯即使是不同种数罪,理论、司法从合理性考虑一般也不主张数罪并罚。

  • [多选题]红光中学与周到服装厂签订一份合同。由周到服装厂为红光中学加工1000套初一学生校服。因材料提供、式样更改、服装厂债权等问题,引起纠纷。
  • 在周到服装厂加工过程中,红光中学指示服装厂变更校服式样。遭周到服装厂反对。后周到服装厂认为,红光中学的校服式样不够新潮,便自行设计变更红光中学的指示式样。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红光中学指示服装厂变更校服式样的行为,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周到服装厂自行设计变更红光中学指示式样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红光中学变更校服式样给周到服装厂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 解析:1.学生校服为特殊产品,虽然由周到服装厂自备面料,也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应为定作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 2.红光中学与周到服装厂的合同为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变更权,但承揽人不享有任意变更权。定作人行使任意变更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3.在承揽合同中,材料因风险灭失,应由材料所有人承担。材料灭失以后,周到服装厂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而非确定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作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红光中学,享有不安抗辩权,故有权拒付20万元加工费。由于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故红光中学能够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未到期,不存在违约合同的承担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4.对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为周到服装厂所在地。故红光中学应当上门取货,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5.红光中学与蓝水公司的协议,为债务承担协议。债务承担是通知到达债权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本题正确选项为C。

  • [多选题]甲乙丙合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后丁戊庚加入公司为股东。
  • 若丁想将自己在公司里的出资转让,股东戊表示无所谓,并不反对。股东甲庚坚决反对,但是拒绝购买。股东乙丙表示愿意购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若乙丙出价不如公司外的人出价高,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股东乙丙都表示愿意以与公司外的人同样的价格购买,则二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解析: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B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2.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故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错误,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3.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B、C项正确,A、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 [多选题]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

  • [多选题]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甲有权追认

    甲有权撤销

    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8条,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却采购了一批手机,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对于乙的无权代理行为,甲可以追认,选项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乙代理甲与相对人丙之间达成交易,该交易意思表示瑕疵有无的判断,应以代理人乙为准,而非以被代理人甲为准。故甲虽然明知丙一直在行骗,但乙并不知情,故甲有权以丙构成欺诈为由撤销手机买卖合同。选项B正确。乙可以甲的名义对丙主张撤销,故选项C正确。就无权代理而言,丙在甲追认之前可以撤销手机买卖合同;就欺诈而言,丙是欺诈人,不得主张撤销,故选项D错误。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