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是维护资产阶级腐朽统治的工具,仅仅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权利诉求
题目:下列关于宪法本质和宪法运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宪法的本质和宪法运行。宪法不仅反应统治阶级意志,也会在适当范围内考虑其他阶级的利益。所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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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有关督促程序中期间的说法错误的是:()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在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发出支付令
解析:考查督促程序中期间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单选题]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解析:A项考查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制度。《国际法院规约》第4条规定:"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依下列规定就常设公断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第10条规定:"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安全理事会得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当选。安全理事会之投票,或为法官之选举或为第十二条所称联席会议人员之指派,应不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及非常任理事国之区别。"由此,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行使国际法院法官选举权时没有超出其他理事国的特权,也就是说,没有一票否决权。A项说法正确,应当选。B项考查国际法院法官的回避制度。《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规定,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因此,国际法院的法官原则上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但是要注意例外的情形。《国际法院规约》第17条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因此,如果国际法院的法官在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就应当回避。B项错误。C项综合考查了国际判决的效力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因此,国际法法院对案件当事国具有与法律拘束力是正确的。很多考生认为C项正确,理由是国际法的渊源有三个,一是国际习惯,二是国际条约,三是一般法律原则。其中法律原则里包括国际判例。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司法判例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只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因此,C项错误。D项考查咨询意见的法律效力。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D项错误。
[单选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信用证欺诈,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信用证止付的核心是存在欺诈,同法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B、C、D选项所列情形属于上述信用证欺诈情形,是可以申请止付的。同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因此,当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法院不能通过司法干预止付。A选项正确。
[多选题]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第(1)~(3)题。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
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0条的相关规定,证明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题考查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第一,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即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四海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双方对代理权发生了争议,此时应由主张有代理权的四海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故本题选AC两项。BD两项并不是案件需要证明的核心问题,不管付某是否是五环公司的业务员,也不管付某是否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只要四海公司能够证明付某有代理权,且其已向付某交付了货款,就能说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故不选BD两项。
[多选题]关于判决、裁定与决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
裁定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而判决通常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就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的决定申请复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解析: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法院依据一定的格式以解决案件实体问题为主要内容而作出的法律文书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故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四项内容,而该内容是一审诉讼案件判决的内容,一审非诉讼案件的判决和二审诉讼案件的判决,在内容上与此有所不同。可知,只有在一审判决中原则上才会都允许上诉。故B项错误。
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通常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故C项正确。
民事决定是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职务判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例如,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决定,都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并不影响其效力,无论复议的结果如何,人民法院都应继续审理案件,执行决定的内容。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