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法和宗教教义融合在一起,互相渗透 社会主义法贯彻了马列主义关于"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题目:下列有关法与宗教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解析:考查法与宗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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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关于国家责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若某国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该行为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则其不必承担国家责任
解析:关于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传统国际法中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随着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许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判断。并且,国家行为最终是由有关的个人来实施,行为者的主观状态与国际法判断国家的主观因素并不能完全等同。因此,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A项正确。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B项正确。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义务的性质又被分为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和对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前者称为国际不法行为,后者称为国际罪行。因此,国家不当行为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C项正确。国家责任是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引起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实情况的变化,目前国际责任制度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不仅国际不法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而且某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如果对他国产生了损害性后果,也会引起国家责任。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应为D项。
[单选题]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李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审理期间,见到被告张某在赔偿数额上斤斤计较,强词夺理,非常气愤,不打招呼就离开了法庭。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直接按李某自行撤诉处理
解析:1.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根据《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但应当在人民法院一审裁判宣告之前提起,所以A、B、C正确,D错误。
2.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A正确。
3.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所以A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15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可以达成调解协议,所以D正确。
4.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15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所以C正确。
5.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调解。根据《刑诉解释》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C正确。选项A应当是"可以"调解,而非"应当"调解。选项B,根据规定,审理民事部分应当坚持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1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所以D错误。
[多选题]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
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解析:1.《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和判决书这两类法律文书的结构和内容作出了明文规定,本题即为对该知识点的考查。
(1)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本案中,钱某的起诉状结构和内容应如下:
①原告钱某、男、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②被告赵龙、男、工作单位、住所等其他相关信息:被告赵虎、男、工作单位、住所等其他相关信息。
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3万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寻衅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人身损伤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④证据及其来源:由原告治疗所在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被打伤的事实和医疗费用、营养费用;由出租车司机提供的出租车票、发票,用以证明原告治疗期间花费的交通费用。目击证人周某的姓名和住所,以及由周某提供的书面证言。
民事起诉状
原告:钱某,男,××年××月××日出生,×族,××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赵龙,男,××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
被告:赵虎,男,××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3万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于××年××月××日将原告打伤。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同时,二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住××省××市××区××街×栋×号。周某提供一份书面证言,用以证明二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
二、书证。第一组: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由原告治疗所在的××医院出具,证明原告被打伤的事实和医疗费用、营养费用。
三、第二组:出租车票、发票,由本市出租车司机提供,证明原告治疗期间花费的交通费用。
此致
甲县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2份。
起诉人:钱某
××年××月××日
(2)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本案中,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应如下:
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被告赵龙。
被告赵虎。
①案由: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3万元。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称,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寻衅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人身损伤的同时,也产生了重大的精神损害。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对于原告的主张,二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将原告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对此,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经审理认定,首先,二被告确系共同实施了打伤原告的行为,为共同侵权人。其次,依据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对原告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的费用予以认定。最后,对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予以认定。
适用的法律和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行为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③判决结果: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3万元。
诉讼费用的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由二被告承担。
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人民法院签章。
××省乙市甲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初字第××××号
原告:钱某,男,××岁××年××月××日出生,×族,××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龙,男,××年××月××日出生,××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
被告:赵虎,男,××年××月××日出生,××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
原告钱某诉被告赵龙、赵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赵龙、赵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于××年××月××日上午在××市××路口拦截原告,故意寻衅,将原告打伤。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同时,二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龙、赵虎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3万元。
对此,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目击证人周某提供一份书面证言,用以证明二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2.由原告治疗所在的××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被打伤的事实和医疗费用、营养费用。3.由本市出租车司机提供的出租车票,用以证明原告治疗期间花费的交通费用。
被告赵龙、赵虎辩称,承认将原告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告赵龙、赵虎无故将原告钱某打伤。经治疗,钱某共计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同时,钱某因受外伤刺激,出现失眠及恐惧等不良症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赵龙、赵虎将原告钱某打伤的行为系共同侵权行为,其对侵权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钱某据此要求赵龙、赵虎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赵龙、赵虎关于赔偿金数额存在异议的辩称,因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二万元;
二、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营养费三千元;
三、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交通费二千元;
四、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赵龙、赵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人民法院签章
2.根据《民诉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如果乙市中院二审调解无效,则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对于原审原告钱某在二审新增加的退伙析产的诉讼请求,如果乙市中院二审调解无效,则应当告知钱某另行起诉。
3.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具体指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的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可知,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案件,程序上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职权将孙某追加为共同被告;第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第三,为了避免先人为主,使错误得不到纠正,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再由原来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第四,适用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深刻变革,各种矛盾叠加纠纷爆发式增长。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此大背景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在司法领域明确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准确把握"调解"与"审判"的适用边界,从而维持审判与调解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应当坚持注重调解,能调则调。依据有关规定和社会实践,对于以下纠纷,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1)涉及伦理和民俗纠纷;(2)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纠纷;(3)由于一方或双方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当引起的纠纷。对于这些纠纷,不仅"调解能够平衡好现代法的精神与当地的社会生活状况和文化观念的冲突,能够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治理当中,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解决社会问题,从而改变着乡村,使现实生活逐步符合现代法的规范和要求。"而且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钱某与孙某、赵龙、赵虎的纠纷最终通过调解解决,就说明了这一点。
另外,通过司法,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法律上的强制力,促进调解履行。由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经常面临履行难的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增加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规定。同时在第195条强调,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应当重视发挥审判功能,维护司法权威,当判则判。现阶段,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由此,对于不应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一旦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审判工作,及时作出判决,一方面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纠纷解决;另一方面通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解析: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并进一步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A选项中甲虽然向单位领导如实承认了犯罪事实,但是不愿意让领导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即不愿接受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并进一步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所以A是错误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行为人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能够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而B选项乙并未承认其贪污的客观犯罪事实,只是承认自己将公款分给职工,并未据为已有,进而否认贪污罪的成立,因此乙的行为不成立自首,B是错误的;C选项中丙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符合自首的条件,自动投案的动机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C是正确的,当选;D选项中丁虽然主动报警投案,但是在公安机关到达之前,其已经逃离现场,并未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因此,丁的行为不构成自首,D是错误的。
[多选题]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解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下列行为均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第一,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证据;第二,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证据,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第三,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第四,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证据,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A选项,甲本人属于当事人,其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B选项,甲实施的是阻止作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非帮助毁灭证据罪。C选项,甲劝说乙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D选项,帮助毁灭证据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刑事诉讼秩序,当事人对此并无处分权限,乙的同意并不影响甲毁灭无罪证据的定性,其行为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应选CD。
[多选题]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甲汽车制造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选项AD表述正确,当选。《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可见,乙也有权要求销售商丙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侵权责任法》对于产品责任,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故此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