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2007年11月21日

题目: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物权设立时间为()。

解析: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2007年11月21日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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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对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在审判阶段,出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的,法院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解析:本题考核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形。
  •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决议的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单选题]2014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14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14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14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14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14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作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 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本题情形 视为解除合同,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 [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错误做法有()。
  • 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所以选项B做法错误。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所以选项D做法错误。

  • [多选题]川南商业公司与川北开发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南北股份有限公司,川南公司出资1300万元,其中非货币出资包括不动产900万元,机器设备100万元。川北公司出资1500万元,其中只有100万元是货币出资。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股份每股1元。在2010年5月1日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结束后,公司办理了设立登记。张某任公司的董事长,刘某任公司的副董事长。2011年公司税后利润是1500万元,公司尚有前一年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2012年3月,为了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准备与岭南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就合并的相关问题,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某召集。张某于2012年3月10日电话通知各股东于3月20日到公司参加会议。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合并的决定,只有股东徐某表示不同意合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大会经过决议,同意由公司收购徐某的股份。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 [多选题]卓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销售孕婴系列乳品。为了扩大规模,2008年2月1日,卓力公司向恒达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2008年9月,由于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卓力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向恒大公司的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达公司催收两次无果。2010年3月6日,恒达公司以卓力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卓力公司破产。
  • 解析:1.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及其撤回、受理。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所以选项A错误。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请求撤回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对于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不适用这个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仅规定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是没有限定必须由债权人的全体董事共同提出。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由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所以选项E错误。2.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所以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C错误。《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恒达公司是债权人,卓力公司是债务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不能让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恒达公司清偿债务,否则就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选项E错误。3.本题考核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所以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所以选项C错误。4.本题考核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而非向法院)申报债权。所以选项B错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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