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某市消费者协会大力创新,在协会中设置诉讼部,代理消费者的诉讼活动,收费大大低于一般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获得群众好评
题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做法违法的是:
解析:A选项中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B选项中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判,D选项中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都是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合法行为。C选项中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有偿代理诉讼活动,虽然收费低,仍是营利性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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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由独任庭进行审查,但应当询问当事人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确认。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3款规定,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D项正确。
[单选题]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解析:所谓权利冲突是指合法、正当的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其核心内涵在于所有的权利都是有限度的,亦即,对任何一种权利的运用和行使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权利的限度主要体现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方式等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其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正当行使其权利。A、D选项考查婚姻自由权与遗嘱自由权的限度问题。所谓婚姻自由权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故A选项错误,当选。所谓遗嘱自由权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和权利。行使遗嘱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继承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民通过遗嘱的方式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据此,本案中,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故D选项正确。B选项考查婚姻自由权与遗嘱自由权的冲突问题。本案中,张林依据《继承法》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亦即,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王珍依据《婚姻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亦即再婚的权利。然而,张林在遗嘱中载明,若妻子王珍再婚,则剥夺其对所继承财产的处分权。这一条款反映了张林的遗嘱自由权与王珍的婚姻自由权之间的冲突。故B选项正确。C选项考查合宪性解释。所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或多种解释的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据此,合宪性解释既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也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本案中,依据《宪法》第49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规定和《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的规定,法官认为该遗嘱所附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原则和精神,据此认定该遗嘱无效。该判决运用了合宪性解释的方法,故C选项正确。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解析:选项A是对损害商誉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选项A中甲的行为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竞争对手乙的商业信誉,因此选项A当选。选项B主要是考查考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理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的规定,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以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本题B选项中甲公司通过高薪招聘到乙公司数名高管的行为,既没有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也不存在违反竞争法规定的情形,属于正当的竞争行为,所以B项不当选。对于C选项,同样可以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予以解答,选项中甲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过任何侵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从谈起,所以C项不当选。D选项主要是对混淆行为的考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该选项中,甲厂仿冒乙厂的知名商品,使消费者经仔细辨认才能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异,足以构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误认,其行为属于上述法条中所描述的混淆行为,所以D选项当选。
[多选题]关于"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赖性。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因此法律离不开法律解释
语言是法律人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律推理的桥梁
法律人适用的不是法律语句本身,而是法律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解析:对于法律人来说,语言不仅是理解法律的客体的实用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人工作的核心对象,因为法律人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实行为,根据规范对案件进行推论,如果没有语言,法律人就失去了架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由此可知.B选项表述正确。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这就说明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也表明了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故A、C项表述正确。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言"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赖性,故D项前半句话正确:但是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不等同。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项。
[多选题]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
解析:《立法法》第52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第62条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70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B项说法错误。《立法法》第25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由此可知,并非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D项说法错误。《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A项说法正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C项说法正确。
[单选题]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解析: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行为形态有三种:(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无论时间长短、数额大小均构成犯罪。(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只要数额较大,即便在3个月以内归还,也构成犯罪。(3)挪用公款既不进行非法活动,也不进行营利活动,而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同时要求满足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犯罪。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属于指使他人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故A项正确。甲挪用公款炒股票,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为挪用数额巨大,即便乙在20日后,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也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B项正确。甲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成立受贿罪,C项正确。挪用公款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