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承德市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增减,须报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题目:下列关于我国地方政府的权限,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或哪几项?()
解析:考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组织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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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省政府批准一大型基础建设项目,须占用耕地外的农田30公顷,关于审批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向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解析:考查占用农田的审批手续。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可知,A选项正确。征收农用地,应先办理农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单选题]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下列选项中,对甲、乙的定性正确的是:()
构成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多选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的是:()
1000元以下罚款
拘留
解析:考查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法》第59条。
[多选题]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中的费用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只能征收少量低标准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征收其他种类的税
赔偿请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涉及的鉴定、勘验、审计等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费用。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即为不收税,故A项正确,B项错误。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故C项正确,D项错误。
[单选题]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商铺认购书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可知,本题中,甲公司虽然与李某签订《商铺认购书》时尚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但因其后来取得预售许可,因此甲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商铺认购书》仍然是有效的。据此,选项A错误。其次,选项B考查商铺认购书的性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商铺认购书》虽然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但已经明确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姓名、标的和数量,且李某已经依约支付了认购金,此时应当认定甲公司和李某之间合同必备内容完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选项B错误。再次,选项C考查了违约的类型。根据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可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本题中,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将商铺售罄,导致李某无法再进行商铺的优先认购,其订约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甲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据此,选项C正确。最后,选项D考查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所谓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已将商铺售罄,所以在法律上已经不可能再履行,此时,甲公司无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李某只能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据此,选项D错误。
[多选题]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
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
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对于普通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理论上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1元,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1元公司,故A项正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此,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故B项正确。《公司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据此,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定记载事项,故C项错误。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时的验资要求,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出资必须经过验资,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故D项正确。
[多选题]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进一步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据此,B项错误。《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据此,C、D两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