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所有人。 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题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解析:A不正确,因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为动产,不动产转让适于登记转让制度,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E不正确,因为,善意取得只要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成立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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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时开始取得。
[单选题]下列有关无因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B.无因管理不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C.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没有必要费用请求权D.无因管理是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是解题的关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行为是事实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须表示手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无因管理人既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又负有为他人意思进行管理之义务。
[单选题]张三与李四订立买卖合同,交货期届满时,张三发现李四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此,张三可依法行使()。
解析: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单选题]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是()。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A、B项属于婚姻无效事由。根据本法第11条的规定,D项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至于选项C,不影响婚姻效力。特别注意,对选项C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而认为属于撤销事由,因为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2款)。因欺诈而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婚姻无效;但是《婚姻法》第10条并未将此规定为无效事由。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欺诈而结婚的,不影响婚姻效力。
[单选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遗产的是()
A、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B、人身保险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C、承包经营权D、因公死亡后,有关单位给其近亲属的抚恤金
[单选题]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甲的父亲去世,则合同生效,该合同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