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题目:《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的产生、任期和职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些?()
解析:考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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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则:①凶器应该是能够杀伤人的器物,枪能杀伤人,所以携带枪支抢夺是抢劫。②凶器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凶器,如刀子、匕首、枪支,还包括用法上的凶器,如石头、砖头,为了抢夺不成时使用而随身携带砖头就属于携带凶器。③如果甲某精于使用弹弓,他随身携带威力很大的弹弓抢夺,并且有在抢夺不成时使用弹弓的想法,那么携带弹弓抢夺也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关于上述三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①②为文理解释,③为论理解释
①③为文理解释,②为论理解释
①②③均为论理解释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的分类。①中对枪支作为凶器的判断,根据刑法所用文字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即可使其涵义明确,是文理解释。②③则要用论理解释中的扩张解释,扩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按照立法精神,根据法理做出解释,是论理解释。因此,B、C、D项均为错误选项。
[单选题]某女与某男在初中、高中一直是同班同学。高中毕业之后,各自走上了工作岗位。高中同学聚会之后,某女与某男的联系增多,并逐渐确定了恋爱关系。3年后两人依法登记结婚。但婚后不久,两人便开始争吵。当女儿2周岁时,某男到海南做生意,某女仍在北京工作,一人抚养小孩。一年的春节期间,某女带着女儿去海南,发现某男在海南有同居的第三者。某女立即回到北京,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某男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分割分歧较大。那么,针对某男和某女的情况,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应遵守的原则是:
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析: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是调解离婚的,财产纠纷也是协商解决的。只有在诉讼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涉及法院应如何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判决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二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三是从财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从提供的选项内容来看,只有B选项内容符合要求。
[多选题]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和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了"保证"字样并签章,注明各承担50%的保证责任,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银行是被保证人
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析:考查票据的保证。根据《票据法》第47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的,汇票被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汇票未被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所以B选项正确。《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两个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保证份额,但这种约定只能视为是保证的条件。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附条件的,条件无效。所以C选项正确。
[多选题]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请回答下题。
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
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选择的权利。故A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如果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则薛某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故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