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题目: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80条,通知义务人为债权人,而非受让人或者再次受让人。因此,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甲均未通知乙,故该两项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但是债权让与协议不因此无效。选项AB错误。乙虽从丁处得知丁所描述事实,但并非源自债权人甲提供的信息。故乙"知情"后与债权人甲约定由戊清偿债务,并非恶意串通。该债务承担有效,且为免责债务承担。根据《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选项C错误。乙既已退出,若乙清偿10万元债务,构成代为清偿。乙和戊之间无委托合同也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乙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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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领海的无害通过权,下列哪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
解析: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A项正确。无害通过的适用主体仅仅指外国船舶,该制度并不适用于外国飞机。因此B项错误。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C项错误。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但是,在为了国家安全而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沿海国可在特定水域停止无害通过。因此D项错误。
[多选题]张同辉与刘晓丽系夫妻关系,在A市东城区扁担胡同56号居住。2010年5月中旬,西城区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与张同辉夫妇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部分工人对该房进行翻修,并对该房屋的内墙进行了重新粉刷。施工结束后,工人甲因回家不便在张同辉家借住一晚,第二天临走时不小心碰坏了张家的彩电。施工完成后不久,天气持续下雨,张同辉夫妇发现刚刚粉刷过的墙壁不同程度地发生涂料脱落现象,而且越来越严重,以致整个房屋墙壁面目全非,且住房仍旧严重漏水,不能正常居住。这时张同辉和刘晓丽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两人各一室一厅。2010年8月20日,张同辉来到西城区人民法院诉称,西城区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在修缮其住房后房屋仍旧漏水。其所用涂料系伪劣产品,使原告不能正常居住,并且电视机被损坏,要求房屋公司重新修缮房屋并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张同辉委托了律师于伟为其代理本案,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刘晓丽也于同年8月23日向西城区法院提出了相同的诉讼请求,西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本案。经查明,张同辉、刘晓丽所称属实。另查明.2010年7月底,该房屋公司与西城区东方装饰公司合并为新的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公司辩称,粉刷张同辉和刘晓丽的房屋墙壁所用涂料系购买于本市立新涂料公司,应由立新涂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西城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中房屋公司一直全权委托宋敏为其代理一切相关房屋修缮事宜,则在诉讼中宋敏的诉讼地位如何?
3.本案被告是谁?为什么?
4.立新涂料公司如果参加诉讼,则诉讼地位如何?该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5.诉讼代理人于伟的诉讼权利如何?
6.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为什么?
[单选题]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本例中,王某老伴与子女间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这一争议中各方的说法为非正式解释,他们显然不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故A项错误。主观目的解释,又被称为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显然B项错误,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不属于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应当确立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显然,D项"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的说法不能成立。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在自己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C项"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正确。
[单选题]刘某在饭馆喝酒时因不满服务将服务员打伤,刘某被扭送到区公安分局,刘父声称刘某有精神病史。经鉴定,刘某确系精神分裂症患者,而且案发时正处于发病状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区公安分局应责令刘父对刘某严加看管和治疗
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
[多选题]下列哪些人员不符合公务员的任职条件?()
张某,居住在中国境内的美籍华人
李某,常年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
田某,大专文化水平,欲报考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
崔某,虽年仅17岁,但能力非凡,思想进步,身体强健,品行良好,欲报考北京市公务员
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