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D、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相应担保
题目: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2009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证据证明;则在9月1日时,甲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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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张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张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B、5月9日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诺的期限。根据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本题中,由于信件的落款中未载明日期,那么应该按照“邮戳”日期作为承诺的开始时间。
[多选题]下列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B、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D、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
[多选题]申通快递公司为吴先生承担邮寄电脑的快递业务时,曾明确指出吴先生对邮寄的电脑可以进行保价,如果未保价的话则邮寄的物品丢失只能按照一般物品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吴先生对此提醒没有在意。后来电脑在邮寄途中丢失,为此吴先生找到申通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损害赔偿,关于该案例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C、申通公司需要按照贵重物品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D、关于申通邮寄业务中报价条款由于是减轻自己的责任,所以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这里的保价条款规定是属于有效的格式条款,由于吴先生没有支付保价款,故申通公司只需要按照一般的物品的赔偿损失支付赔偿金即可。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不得转让的有()
A、出版合同
B、赠与合同
C、委托合同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转让。根据《合同法》规定,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不得转让。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是()。
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不能使用而拒绝接受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选项A错误;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所以选项B错误;因标的物质最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所以选项C正确;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所以选项D错误。
[多选题]下列有关定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时,只能单独适用某一条款,二者不得并用
定金合同均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应采取书面形式
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相关规定。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选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下列属于“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产品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
保修单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规定。"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单选题]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半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丙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1)选项A:甲对房屋是有权出售的,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B: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选项C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但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