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选题]甲为一个钢琴爱好者,每日在自己房子里练琴,影响了邻居乙的休息,乙与甲达成一纸协议:甲不得在早5点至7点和晚12点以后在家中练琴。1年后,甲将自己的房屋租给好友丙,丙为一青年歌手,不分时段每日在家中纵情高歌,乙不堪忍受,遂与甲、丙发生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
  • 乙有权请求丙停止每日高歌

  • 解析:本题涉及合同的相对性及相邻关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题中,乙、丙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丙不分时段每日在家中纵情高歌,侵扰了乙的休息,乙有权请求丙停止侵害,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乙与甲达成了不得在家中练琴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甲和乙,对丙不具有约束力,故乙无权因为丙的行为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在丙使用不动产期间,丙应自担其行为的后果,故乙无权请求甲停止侵害,故B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 [多选题]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10年,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09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 2009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 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 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 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F证据材料: 1.商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 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又应如何证明? 2.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4.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 5.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 7.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 正确答案 :

  • [单选题]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 正确答案 :B
  • 立功

  • 解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无论是构成自首、准自首还是坦白,都要求供述的内容构成犯罪。题干中甲供述的行为因行贿数额未达法定标准不构成犯罪,因此甲不构成自首、准自首或坦白。故ACD错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构成立功。题干中甲陈述的向乙行贿的事实同时也是乙受贿的事实,虽然甲所在单位的行贿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乙的受贿行为已达到数额标准,构成受贿罪。甲揭发乙受贿的行为构成立功。故B正确。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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