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题目: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不经过申请破产程序而直接申请破产重整,故A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企业破产法》第8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据此,重整计划可能根本无法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法院批准,此时重整程序终止。《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据此,重整计划可能被执行,也可能不被执行,如果重整计划不被执行,重整程序也要终止。所以,破产重整期间的终点为重整程序终止之时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时,故B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第90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据此,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执行,故C项正确。D项没有正当理由。《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无论是在破产重整期间还是破产清算期间,只要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都有权利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就此,《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出租人的取回权而言,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并无区别,法律并未特别限制出租人的取回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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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张某的7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一案,经人民法院一审终结,人民法院判令张某的7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100元。判决生效后,子女未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正在此时,张某不幸去世,则此时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终结执行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属于身份关系案件中,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应当终结执行。同时注意,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多选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多选题]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何某进行审查起诉时,郑律师接受何某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郑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以下哪些活动?
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
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
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案卷材料
解析:《高检规则》第47条。
[单选题]大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2月成立,股东王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006年公司亏损10万元,2007年公司毛利润40万元,须缴纳税款10万元。王某最多可以分得多少股利?()
10.2万元
解析:分配的标的为税后利润30万元,弥补亏损10万元,提取公积金3万元,按照约定出资比例分配。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7条。
[单选题]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乙在将事务转委托给丙之后,通知了甲首饰店。甲首饰店的回函内容表明对乙的转委托行为予以追认。故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故A选项错误。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则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丙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另依题干信息不能推断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的被代理人是甲。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故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丙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买卖合同,后因丁拒绝履行支付首饰款义务,则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故C选项正确。丙与戊签订箱包合同,丙与戊是当事人,戊不向丙交付箱包,只能由丙向戊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可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丁不得向戊主张权利,故D错误。
[多选题]下列有关行政与行政法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的界定一般指形式行政,实质行政作补充
宪法是建立和发展行政法的根据和基础
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及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属于行政组织法,而非行政行为法。C的说法错误。行政法与刑法虽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二者存在关联。故D的说法错误。
[单选题]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下列各项有关法官纪律处分的选项中正确的是:
甲法官在退休前违反办案纪律,应受记大过处分,但其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就已经退休,故A法院不再依照本条例给予其纪律处分
解析:A项正确,因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B项错误,因为法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C项错误,因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D项错误,因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多选题]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主债权人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但是,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不因此丧失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