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题目: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本题中,杜某转让房屋的价格为市值的75%,尚不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A项表述错误,当选。《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B项表述错误,当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而D项表述错误比较明显,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其行使尚需债务人的配合,因此不能像物权等支配权那样行使。据此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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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辛某居于甲市,至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乙市,双方签订合同是在丙市,加工行为将会在丁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甲市或者乙市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种类如何以及是否包含涉外因素不是可以约定管辖的前提条件,AD选项错误。

  • [多选题]T检察院接到匿名举报:王某骗取了一项国家生态补偿款。经侦查,T检察院侦查人员发现王某在获取该补偿款过程中有行贿行为。为获取王某犯罪证据,T检察院以"追缴赃款"的名义暂扣该款项。王某因此多次向上级检察机关和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T检察院退还该款项,但均无果。2010年迫于上级压力,王某所在地党政主要领导组织集体接访,表示会依法处理,同时要求王某不能"无理取闹、越级上访"。由于该案久拖不决,王某又反复进京上访。不久,T检察院因证据不足而对王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承诺退还上述款项。退款前一天,T检察院以王某在另一起案件中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将其逮捕。事后证实,王某领取的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在另一起案件中也并无合同诈骗的事实,T检察院系为压制王某上访而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下列对此事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 王某对T检察院及其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这属于王某的控告权

    王某对违法失职的T检察院及其办案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这属于王某的检举权

    王某合法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因T检察院作出错误的、违法的决定而受到侵害,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这属于王某的申诉权

    王某合法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因T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检察权而受到侵害,王某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 解析:考查宪法基本权利。

  •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签订有定金条款,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万元的定金,若甲公司违约,乙公司不返还定金,若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买卖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定金,乙公司工作人员由于疏忽,一直未向甲公司催交。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买卖合同不生效,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公司交付定金后,买卖合同才生效

    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和货款

  • 解析: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签订定金条款,实际上定金条款是独立的定金合同,定金条款应当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因此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所以C选项正确。

  • [单选题]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 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可知,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已到期的债务应最先进行清偿。本题中,胡某于2010年2月归还的借款100万元不足以清偿对李某的全部债务时,因2006年3月10日的借款借期3年,于2009年3月10日到期;而2009年3月30日的借款期限3年,在胡某归还100万元借款时仍未到期,故该100万元借款应优先抵偿已到期的2006年3月10日的借款。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均是错误的。选项B、D中,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务有无担保的判断要迟于债务是否已到期的判断,故选项B、D以是否有担保进行判断优先清偿是错误的。

  • [多选题] 李某(女,26岁)是某县机关干部。某日,李某因有事骑自行车外出,晚上8点多钟还在赶回县城的路上,当她走到两个村庄之间的荒野时,一个强壮的农民(男,25岁)拿着一把铁锨站在路旁,强壮的农民借着月光看上了李某骑的自行车,这个农民拦下了李某,要求她把自行车留下。李某看到自己孤立无援,对方身体强壮,手中还拿着铁锨,就答应将自行车给农民,同时提出:自行车上绑着的气筒是自己借别人的,想把气筒解下来还给别人。农民答应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开始解气筒,放松警惕的农民高兴地打量着将要到手的自行车,刚解下气筒的李某趁农民不备,用气筒猛力向农民头上砸去,农民被砸晕,李某骑上自行车赶紧跑。当来到前边一个村庄时,李某不敢再继续赶回县城,看到村口一家农户亮着灯就拐了进去。农户家中有母女两人,李某诉说了刚才遇见的情况,母女很同情她的遭遇,母亲就劝李某住下来,明天天亮再走,李某答应。母亲拉亮屋子里间的电灯,铺好床,安排李某和自己的女儿在一个床上睡下。女孩子因为是在自己家,很快就睡着了,李某因为刚才的惊吓,一直睡不着。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听见院子里这家的母亲和一个男子正在讲话。李某听见男子问母亲院子中的自行车是谁的,母亲叙说了刚才李某来家中投奔的经过。男子说刚才拦路抢劫的就是自己。男子叫蔡某,正是这家的儿子。蔡某给母亲商量要把李某杀了,否则,李某回到县城报案,自己就要坐牢,母亲最后答应了蔡某的要求。母亲告诉蔡某李某躺的位置,要求蔡某不要开灯,进去直接把李某杀了算了。李某听到蔡某和他母亲的对话后很着急,但又不敢出去,怕出去就被蔡某母子杀掉。就在蔡某找杀人工具时,李某自己和这家已经睡着的女儿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蔡某不敢开灯,进到屋子里间,拿刀向床上母亲所说的李某所躺的位置砍去,结果把自己的妹妹当作李某给砍死了,然后,蔡某摸黑将尸体装进麻袋,和母亲一起出去掩埋。趁蔡某母子出去掩埋尸体的时间,李某赶紧骑上自行车逃跑,连夜赶回了县城。 问题:1.本案中蔡某构成哪些犯罪?并分析犯罪形态。 2.蔡某的母亲构成哪些犯罪? 3.请分析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行为的性质和李某与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行为的性质。李某在这两次行为中构成犯罪吗?如果李某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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