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是无名合同 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有效
题目: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下题。
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选项C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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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在甲商场举办的婚庆品牌展销会期间,某婚庆公司乙向每对结婚的伴侣搭售花篮、纪念册、杯子等"配套服务",收费相对其他同行业市场价格较低,但是在接受服务时其他同类产品不得使用。消费者辛某从乙的展销柜台购买一套服务,但后来发现所搭售的"配套服务"质量明显与在展销台上所展示的不一致,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又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丙,该套服务是由丙卖出。后辛某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关于乙公司限制消费者"其他同类产品不得使用"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婚庆公司乙拒绝使用外带的婚庆用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解析: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本题中,婚庆公司与结婚的伴侣属于服务消费关系,婚庆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强制搭售配套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第9条的规定,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婚庆公司构成搭售商品的行为,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错误。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甲商场作为展销会的举办者,乙公司作为参展者,丁公司作为实际的销售者,消费者吴某都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故A、B、D项正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应该注意的是在产品的质量瑕疵情况下,吴某无权向生产者丙公司要求赔偿,故C项错误。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故A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可知,其只能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而不能以消费者协会的名义代表消费者打官司。故B项错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故C项错误。
[单选题]甲将少女乙骗到家中,欲行强奸,其妻丙发现后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当场帮助按住少女乙的身体,使甲强奸得以顺利进行。丙的行为应定性为:()
帮助犯
解析:本题考查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是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从帮助的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本题中丙的行为应视为帮助犯,是事中帮助。
[单选题]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由此可知,不能强制鉴定人出庭,只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故A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6条第1~2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故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中止审理",而是"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故C项正确。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不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故D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单选题]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因此,选项B正确。对于选项C,题中未交代本案是否经过二审;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单选题]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故A选项正确。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题中某市质监局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已经超出1000元的数额限制,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B选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C选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47条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据此,划拨存款、汇款因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和生产经营,所以立法一直对此非常慎重。法律并未赋予质监局划拨存款的权力,故D选项错误。
[单选题]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因劳务合同诉乙要求支付劳务费,该诉讼为给付之诉
解析:诉有三个要素:有起诉和被诉方,有诉讼标的.有诉讼理由。而A项中没有被诉一方,而且当事人之间没有发生争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诉。故A项错误。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只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变更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申请抚养关系无效实为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而不是改变。故B项错误。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故C项正确。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前者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后者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多选题]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是:()
职工患职业病的治疗费用
职工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但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解析:考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排除情形。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社会保险法》第30条。AB选项不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C选项可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第28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故D选项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单选题]赵某是某私营造纸厂(不具法人资格)厂长,1998年初,甲某为骗取贷款,伪造了农业银行某办事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制作2份金额各为100万元的大额存单,并持该假存单到某信用社以某电器厂的名义要求抵押贷款,骗取贷款200万元,用于偿还造纸厂所欠债务。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20余万元。案发后,尚有180万元无法追回。对于此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赵某个人构成贷款诈骗罪自然人犯罪
解析:单位也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有此行为的单位可按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才是刑法中的单位。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其犯罪的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