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题目: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当质权先设立时,不论之后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的效力都优先于抵押权。若已登记的抵押权在先,则优先顺序为: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抵押权。题干中机器设备上的担保物权的设立顺序依次为: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无登记的抵押权、丁公司的有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乙公司的质权时间上最先,丁公司的抵押权有登记,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优先顺序为:乙公司质权>丁公司抵押权>银行抵押权,C正确,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题中,甲和丙对抵押权的顺序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债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拍卖房产或者行使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并非一定要先拍卖房产,A错误。银行可以选择拍卖房产或者行使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但由于银行对机器的抵押权并未进行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应给质权人即乙公司预留出质权人的份额,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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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已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
不予赔偿。因本案巾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
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因此C项正确.AB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
[多选题]下列不属于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方案应包括的事项是:()
与其业务相近或相关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转移情况
机构的编制
解析:考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增设机构的必要性,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故CD不属于应包括的事项,符合题干要求,应选。
[多选题]某市工商局对中央商场实行执法检查时,认定商场销售假烟、假酒和其他伪劣品,制作现场笔录,查扣这些物品,并责令该商场停业整顿,罚款1万元,但未制作决定书,只交给商场一处罚收据。事后,工商局未送达决定书。中央商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一审中,工商局制作并向商场送达决定书,声称当时已经制作了现场笔录,因此决定是合法的。工商局还向当时在场的人员调取证据,要他们出庭作证证明其对商场的处罚是合法的。
本案中,工商局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工商局实施行政处罚,未制作处罚决定书
工商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向其他组织和公民收集证据
工商局在诉讼时才补充制作处罚决定书
解析:1.考查行政处罚的界定。选项A为行政检查,B为行政强制措施。
2.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提供证据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34条明确把现场笔录作为法定证据,其他诉讼法都未作此规定,所以A项正确。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中央商场有收据能证明决定存在,不影响其起诉,B项正确。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C项正确。本案的案件不符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D项错误。
3.考查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诉讼证据。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的程序规定,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行政机关都应制作相应的处罚决定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5条、《行诉若干解释》第30条第1款,BD项为违法行为。
4.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判。本案中,工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的处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选A项。工商局的行为不符合作出确认判决的条件,因此C项错误。本案的行政处罚并非显失公正.只是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D项错误。
5.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判。工商局的处罚实体上是正确的,只是程序上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过,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因此C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