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由甲、乙两国共同决定在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
题目:甲、乙两国共同发射一颗气象卫星,则该卫星的登记应遵循下列哪个选项的要求?
解析:对于空间物体的登记,应遵循如下规则:(1)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2)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3)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4)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所以,甲、乙两国共同发射的卫星,应由甲、乙两国共同决定在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联合国秘书长,由联合国秘书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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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王某将一栋房屋出租给李某后,又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律师向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有:
抵押期间,如买方替王某向银行还本付息,王某则可以不经银行同意将房屋卖给该买方
解析:依《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王某订立抵押合同前已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李某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即使银行通过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租期只要未满,李某仍有权继续租住该房屋,所以A不当选。依《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只要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王某则有权不经银行同意转让房屋,所以B当选。《物权法》第182条规定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分别抵押,所以C不当选。《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王某的房屋被征收,银行的抵押权并不消灭,而是有权就补偿金优先受偿,所以D不当选。
[多选题]2011年3月1日,甲建筑企业与乙开发商签署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甲企业承包乙公司的"大都会"项目,甲企业应于2013年3月1日完成全部施工建设并向乙公司交付房屋,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工程款万分之五/日。乙公司应于甲企业交付建筑工程后30天内.给付甲企业建筑工程款3000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为工程款万分之五/日。
2011年3月5日,甲企业为建设"大都会"项目,从戊企业采购建材一批,要求戊企业按照工程进度将建材运送至建筑工地。2012年3月,因戊企业发生火灾,库存建材损毁大半,导致戊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运送足量建材至建筑工地,造成甲企业于2013年8月1日才交付房屋。
2011年7月1日,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5000万元,还款日为2013年7月1日,乙公司用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楼盘为丙银行提供抵押,由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丙银行提供保证,由丁公司以自有房屋为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
2012年8月1日,乙公司经丙银行同意,将乙公司对丙银行的债务转移给乙公司的关联公司己,未另行通知其他担保人。
由于楼市不振,乙公司未完成预计销售任务,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银行借款及工程款均无法按期清偿。
2013年9月1日,甲企业为尽快实现资金回流,遂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3年9月10日通知乙公司。
请回答以下问题:
关于丙银行的抵押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该抵押权的标的及于抵押权实现时已经建成的建筑物
该抵押权实现时,若在建工程土地上还有其他新建建筑物,抵押权不及于新建建筑物,但拍卖时可以要求一并拍卖
解析:1.火灾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仅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戊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为乙并非是建材供货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无权要求戊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
2.在建工程抵押不登记不生效力,A选项错误。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在抵押权实现的时候确定,如果建筑物已经建好,则及于全部建筑物,如果尚未完全建好,也应当及于已经建好的建筑物。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丙银行对于在建工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3.《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债权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13年9月1日取得对乙公司的债权。A选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在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之前,甲公司就其工程价款债权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专属于承包人的从权利(保护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利益),所以,资产管理公司虽取得了甲企业对乙公司的债权,但不能取得具有专属性的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4.《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银行同意乙公司转让债务,并未取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因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必再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5.《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A选项、D选项正确。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而,本案中应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甲企业,就乙公司实际损失的数额过分低于违约金承担举证责任,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
6.《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B选项正确。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权之间的顺次,是优先受偿的位序。只要不存在"无益拍卖"的情况,就不影响处于后顺位的抵押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C选项错误。该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方某构成无因管理
方某构成无权代理
解析:1.在连环买卖合同中,并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乙公司不是无权处分,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药材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对甲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题干设问明确限定的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的是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内部效力。《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公司不予履行,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自行依据法律和合同解决。
2.《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是一般保证人,而一般保证人对主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四人提供的保证同时存在,则主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A选项错误,不当选。乙公司是可以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的。丙公司是主债务人,李某是一般保证人。
3.《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张某以汽车为丙公司的负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非以登记为前提条件。张某作为汽车所有人,将汽车赠与给刘某。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刘某存在恶意,故刘某是善意第三人,至于是否支付对价,则在所不问。因此,在张某完成交付后,刘某是汽车所有权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但是,乙公司对汽车享有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具有追及力。在刘某享有所有权的汽车上并未负担抵押的情况下,该汽车不属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后来刘某将汽车作为出资设立丁公司,办理完出资手续,因此,丁公司是汽车所有权人。综上D选项正确,当选。
4.《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丁公司的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饭店客人的过程中,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故赵某的损害,最后应由危险引起人承担,即摩托车车主,故D选项正确。就C选项而言,考生异议较多,但相对于D选项,后者更符合题意。
5.《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方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题干信息表明,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回丁公司投入运营,丁公司回函请戊公司宽限几日再付款。说明丁公司对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故就汽车维修而言,丁公司与戊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方某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处分。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方某是丁公司员工,并无修车义务。方某将汽车交由戊公司维修,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A正确。另外,《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方某具有代理表象,D错误。
6.关于坐垫费,方某以自己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关系应约束方某与庚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丁公司并不是坐垫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人。需要特别注意,方某并非是以丁公司名义签订购买坐垫合同,而是以自己名义签订,这既不是无权代理,更不是表见代理。A正确,B错误。至于维修费,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丁公司的回函说明丁公司对其义务进行了确认,应属对维修合同的追认。可见,关于维修费,丁公司对于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丁公司便是汽车维修合同当事人,需要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依据《物权法》第240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汽车已经被取走,戊公司已经丧失对汽车的占有,故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