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题目: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下题。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不属于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按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般决议程序办理即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因为表决人数已经超过了全体合伙人的半数,故甲、乙有权决定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所以,甲、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尽管甲、乙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不太符合规范的表决程序,但纵然甲、乙通知了丙,甲、乙依然有权在丙反对的情况下决议将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而且,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决议程序和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甲、乙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的表决纵然有程序瑕疵,也不会影响表决的效力。综上,应当认定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A项错误。B项属于定性错误,甲、乙二人只是临时动用合伙企业资金炒股,并不涉及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问题,故B项错误。甲、乙二人违反合伙企业表决程序,擅自动用合伙企业财产炒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就委托投资失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就委托投资失败,题目中并未说明受托的投资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违反委托合同约定,故该受托的投资机构不需承担责任,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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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 矿藏

  • 解析:本题涉及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依照我国现行法,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更具有广泛性,水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和国家,只有矿藏的所有权的主体恒为国家。本题正确选项为D。

  •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期捆绑,致乙呼吸不顺畅窒息死亡

    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甲结婚后,对丈夫与前妻所生之子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使其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 解析:A选项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防卫过当这个罪名。B、C、D选项都是过失致人发生竞合的犯罪。选项B是在非法拘禁时候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选项C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选项D是虐待罪,虐待致人死亡的,也属于结果加重犯,仍应认定为虐待罪。

  • [单选题]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 解析:A项考查国际贸易术语FOB的卖方运输责任。FOB术语指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FOB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至船上前的风险和费用。因此,甲公司作为卖方并无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的义务,A项说法错误。B项考查FOB术语的风险转移。《2010年通则》将原来FOB的风险转移点改为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舶后,而原《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本学科内简称《2000年通则》)中FOB的风险转移点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本题已经约定适用《2010年通则》,故此B项说法错误。C项考查FOB术语以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卖方包装责任。FOB术语中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所售类型的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发运。卖方应该按照有关货物运输所要求的方式包装货物,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经通知卖方特殊的包装要求。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C项说法正确。D项考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实际上,卖方仅对依据买方所在地或者订立合同时已知转售第三国法律提起知识产权请求付担保义务。本题中,中国是卖方所在国,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需要承担责任,D项说法错误。

  • [单选题]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 解析:A项表述"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错误之处在于我国法院生效的同类判决只能说有参考价值,并无普遍约束力。B项表述"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有错。判例法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在我国判例法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甲法官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并不是适用判例法的体现。D项表述"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也有错误。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这是一个司法上的行为。这表明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不能表明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 [单选题]某案,被告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他父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但是法院觉得该律师水平太差,又从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那么,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 错误,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法院就不应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注意指定辩护的情形一定是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

  • [单选题]某娱乐场所保安人员怀疑顾客王某盗窃娱乐场所物品,于是将王某领到经理办公室扣留并搜身,要求其老实交代,这种做法违反:()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盗窃案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娱乐场所无权对顾客行使。娱乐场所的正确做法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说明对王某怀疑的理由,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对王某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娱乐场所非法拘留顾客并搜身,不仅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侦查权,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 解析: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10万元债务,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10万元债务,两项债务均届期未予清偿,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依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故乙公司有权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可见,《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可以设定权利质权,而非应付账款能够设定权利质权。本案中,丙公司以其应付账款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不属于权利质权。另外,《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的设定还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才能生效。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乙公司出具担保函,乙公司表示接受,因此该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内容表面上是以债务提供保证,实际上是明确其保证责任的范围,丙公司对乙公司表达的是担任保证人的意思,乙公司表示接受。故B选项正确,当选。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债务承担人的清偿义务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清偿义务还是有重大区别的,前者是第三人直接加入债务人行列,而后者是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承担保证债务。本案中,丙公司的担保函表达的意思不是并存债务承担,而是保证。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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