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可以行使选举权
题目: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选举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解析:依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还是应该有选举权的,也无须经过监狱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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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律师服务收费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办理婚姻、继承等涉及财产关系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20%
解析:考查律师收费制度。
[单选题]刘某从事食品销售工作,为了谋取利益,销售一种名为"泡椒牛板筋"的食品,但该食品配料标签上没有载明存在牛筋,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刘某的行为:()
因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具体危险犯。《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选题]关于下列职务犯罪情形,说法错误的是:
无业人员李世仁找到现在一民营公司网络部上班的同学黄百度,合计盗窃该公司电脑硬盘和主板,由黄百度下班时将电脑主机箱及内部螺丝拧松,由李世仁晚上潜入该公司盗窃硬盘及主板76件,销赃后二人均分。则李世仁构成职务侵占罪
某企业经理董斌与委派到该企业管理国有股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林淮相勾结,利用两人各自的职务便利将该企业资产15万元据为已有,则两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某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小能,采用做假账的方式,将该公司财产22万元据为己有,则孙小能构成贪污罪
解析: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多选题]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张三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李四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李四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处罚决定。李四仍不服,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问题:
(1)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3)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受理法院对此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4)如何确定本案的起诉期限?
[单选题]甲乙为大学同学,某日下班途中,甲向乙抱怨说未买到大天公司的债券,乙遂将自己持有的大天公司的一张面值5000元的债券交给了甲,言明4900元成交。并将自己的债券报关单和身份证交给甲。事后,乙用自己的另一身份证(除地址不同外其他均相同的身份证)向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债券保管单挂失,并领走该债券。2012年3月1日债券到期时,甲去信托投资公司领取债券,却发现已被乙领走。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该交易行为因未在法定的场所交易而无效
解析:考查证券交易的监管。《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法》第41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依据上述规定,证券交易必须在证交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且其交易方式包括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本案中甲乙在下班途中进行,并且交易方式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私下交易,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证券法的规定,而且也逃避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故应为无效的交易。A选项正确。
[多选题]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已。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甲、戊、已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戊、已、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丙有权继承、戊和已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首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可知,本题中,乙、丁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时,由于其各自都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因此,应当推定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选项A中,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知,乙的遗产,作为第一继承人父母甲、子女戊、己均有继承权,选项A正确。丁的遗产,作为第一继承人丁母、子女戊、已均有继承权,选项C正确。其次,选项B考查的是转继承。所谓转继承,是指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可知,转继承具有如下适用条件:(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选项B中,由于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丁无权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亦无权转继承乙的遗产。据此,选项B错误。最后,选项D考查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制度。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可知,本题中,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乙,并明确丙不能继承。但是,乙发生车祸先于甲死亡,因此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乙、丙可继承甲的遗产。由于乙先于甲死亡,就涉及代位继承制度。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继承法意见》第2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可知,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选项D中,由于乙先于甲死亡,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