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受教育 劳动

题目:下列哪些既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又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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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见单位档案室里的几包材料上没有标明密级,但根据工作经验其知道这些材料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却仍然提供给境外的某组织,其行为如何处理?()
  •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 解析:本题考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111条。

  • [多选题]下列事项中属于法院审理前的准备内容的有:()
  •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确定举证时限,举证证据交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追加当事人

  • 解析:考查审理前的准备,ABCD全部当选。

  • [多选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之中简易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简易程序必须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必须一次开庭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必须当庭宣判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都不能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所以选项BC错误。根据同法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所以选项D错误。

  • [单选题]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 解析:A项考查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制度。《国际法院规约》第4条规定:"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依下列规定就常设公断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第10条规定:"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安全理事会得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当选。安全理事会之投票,或为法官之选举或为第十二条所称联席会议人员之指派,应不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及非常任理事国之区别。"由此,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行使国际法院法官选举权时没有超出其他理事国的特权,也就是说,没有一票否决权。A项说法正确,应当选。B项考查国际法院法官的回避制度。《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规定,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因此,国际法院的法官原则上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但是要注意例外的情形。《国际法院规约》第17条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因此,如果国际法院的法官在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就应当回避。B项错误。C项综合考查了国际判决的效力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因此,国际法法院对案件当事国具有与法律拘束力是正确的。很多考生认为C项正确,理由是国际法的渊源有三个,一是国际习惯,二是国际条约,三是一般法律原则。其中法律原则里包括国际判例。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司法判例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只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因此,C项错误。D项考查咨询意见的法律效力。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D项错误。

  • [单选题]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 解析: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我国《破产法》第38条对此作了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占有的精密仪器所有权属于乙公司,该仪器不属于破产财产,乙公司享有破产取回权。AB选项考查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可知:第一,取回权的行使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第二,即使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并不归于消灭,但权利人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C选项考查对破产取回权的救济方式。《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可知,若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C选项正确。D选项考查管理人的权利。《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管理人享有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关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等费用的权利。本题中,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该台精密仪器,应该支付甲公司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若乙公司不支付,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该台精密仪器。D选项正确。

  • [单选题]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解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裁决比较容易混淆,考生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可知,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分别提起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第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再根据是否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来决定裁定终结执行或者恢复执行;第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申请并裁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本题属于第二种情形,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另一方当事人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于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该仲裁裁决。因此,选项B错误。基于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导致人民法院中止了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即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影响了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因此,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同时作出中止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裁定,而不是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 [多选题]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钢铁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B、C三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反倾销的立案发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还可以是商务部本身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

  • 解析:依《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A选项表述是"出口经营者",故不正确的。依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故B项正确。反倾销的调查有两种方式: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查。故C项正确。依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故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C、D项。

  • [多选题]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

    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 解析: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A项正确。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形很多,不可能完全列举。B项正确。根据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补偿。C项错误。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行政复议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D项错误。

  • [多选题]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终结督促程序

    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本题中,被申请人彗星公司提出了实体上的有效异议,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并将案件自动转为诉讼程序处理,除非申请人胡某不同意的除外,BD正确,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本案属于督促程序,不适用调解,所以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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