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有效。

题目: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人民法院应该?()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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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
  • B.10年


  • [单选题]甲乙二人合伙开办一饭店,二人轮流掌勺。乙在做菜时,因疏忽大意,误将不能同食的两种食物做成菜,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则()。
  •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的民事责任,解答此类题目的关键是要记住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内部的约定只对内部有效,有过错的合伙人在合伙承担责任后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应当由甲乙两人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再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内部的承担比例。而且本题的乙有过错,因此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确定由其多承担一些责任。

  • [单选题]甲委托乙购买惠普牌电脑,乙擅作主张买了苹果牌电脑。甲拒收,乙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B.甲、乙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

  • 解析:本题考查越权代理。乙有代理权,但超越行使,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本意,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有权拒绝。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超越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故选项A正确。

  • [单选题]甲有电脑一台,4月1日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5月1日付款。4月15日甲又与丙达成买卖协议,丙当即付款,甲将电脑交付给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较多,但围绕“交付”这个中心而展开,考生在做此类题目时,一定要找到题目中的中心点,然后围绕中心依次解决问题。此题中,明确了交付的效力,即能够做对题目。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甲、乙并未就电脑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作特别约定,故交付之前电脑的所有权仍归甲。甲将电脑卖给丙并履行交付以后,电脑的所有权转移给丙,甲无法再向乙履行交付,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正确。

  • [单选题]不同顺序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
  • 解析:本题间接考查了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应当注意,申请宣告死亡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影响巨大,所以只有按一定顺序申请才较为合理。同时比较与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区别。《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 [单选题]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
  • 解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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