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牛黄款归乙所有
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将一头牛交付乙,后来乙请人宰杀牛后惊喜得到牛黄100克,卖后获价8000元,甲、乙就该牛黄发生争执。依《合同法》:()
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归属问题。依民法原理,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归原物所有人。对买卖标的物孳息的规定,依《合同法》第163条之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黄为牛的孳息,但牛黄在牛被宰杀之前不为独立的物,而为牛的部分。甲将牛交付给乙,依法,牛被宰杀之后取得的牛黄,即归属买受人乙所有。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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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将自有之房屋2间租给乙,租期自1999年5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1000元/月。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0年3月1日,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3月5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
解析:本题涉及迟延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迟延支付租金仅为4天,且甲未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租人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乙的行为虽为违约行为,但甲只可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径行行使合同解除权。既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该合同的效力可约束新的买受人丙,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