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题目: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结合本题,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本案的再审,只能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故C正确,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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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解析:第1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这也被称为情节加重犯。第2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味着对此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这种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AB项说法正确。《刑法》第238条第1款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规定。该款规定除法定刑外,仍然适用于第2款、第3款。也即,"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也是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第2款、第3款。在适用时应具体分析,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则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但是否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需要仔细分析。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能再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同时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基于此,C项说法是不准确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1句"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两句的情形该如何区分?第2句中,使用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也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种情形属于法律拟制。可见,前后两句情形的相同点是手段都有暴力性,对重伤、死亡都可以是过失,那么区分就只在于暴力的程度不同。第一句的暴力是前款罪的暴力,也即非法拘禁罪本身的暴力;第2句的暴力就必须是拘禁之外的暴力。例如,甲将王某用绳子捆绑,第二天发现王某因窒息死亡,适用第1句;甲将王某用绳子捆绑,并用木棒殴打教训,一失手将王某打死,适用第2句。
[单选题]甲和乙同为A市8区胜利小区的业主,两人向来不和,甲一直想找机会教训乙。一天晚上,甲把乙堵到小区的一个角落,对乙一顿拳打脚踢,致使乙胳膊严重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将甲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后将其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经过检察机关调解甲和乙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且甲已于调解的当天全部向乙支付完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并决定开庭审理。此时,乙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应怎样处理?
不予受理,但是乙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解析:《刑诉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预审、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多选题]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黼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解析:《伯尔尼公约》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情况分为"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公民(包括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指非缔约国公民在公约成员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本题中李伍属于甲国公民,即非成员国公民,其文章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只能依照"作品国籍"标准,在成员国首次发表.从而享有在一切成员国的国民待遇。因此,A正确,B错误。在C、D选项中,满成作为成员国的公民,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根据"作者国籍"标准,满成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或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中国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C、D正确。
[单选题]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本题AB两个选项考查分公司的设立与性质。依照公司内部的统辖关系,可将公司区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是指依法首先设立以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管理机构,并以此为中心支配公司的营业活动和资金的调度。分公司是指在总公司设立后或同时所设立的受总公司支配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首先,关于分公司的设立,不论在何时何地,均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A选项错误。其次,关于分公司的性质,其不是独立的法人,与总公司之间是隶属关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的选任。负责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泛指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职责的自然人。根据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理念,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负责人必须由股东担任,负责人的选任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可以由股东担任,也可由其他符合负责人选任条件的人担任。C项错误。D选项考查子公司的性质。依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区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的资本并能直接或间接支配他公司或享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指挥权的公司,又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被他公司参与资本并受他公司控制或指挥的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知,子公司在性质上与母公司相互独立,是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D选项正确。
[多选题]关于管制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应当酌量发给报酬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满60日内,执行机关应向本人所在单位宣布解除管制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2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故A项错误。
《刑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故B项错误。
第39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故C项正确。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故D项错误。
因此,本题应选A、B、D。
[多选题]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解析:A项考查我国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我国没有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必须有实际联系,A项说法错误。B项考查我国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并没有要求仅限于合同范围,事实上,在动产物权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乃至婚姻家庭领域都允许当事人有限度的意思自治,B项认为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表述错误。C项和D项考查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和方式限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CD两项表述与法条一致,应当选。
[多选题]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以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13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2001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12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担任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丁某是否有资格担任董事长?为什么?(3)汪某是否有资格担任公司经理?为什么?(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多选题]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首要的就是要根据依法治国来完善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因此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是完善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的题中之义。故A选项正确。完善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离不开一定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各种监督制度。只有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高条件和相应的保障,才能使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B选项正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以及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涉及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两方面。政权组织形式一般是指同一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及相互关系,尤指中央国家国家机关。国家结构形式则用于指称中央与地方、国家整体与部分间的权力配置及相互关系。完善宪法的权利制约原则,就是要完善好纵向和横向的权力配置及相互关系,使其运行能够法治化。故C选项正确近代宪法中对国家的定位是"守夜人国家"、"警察国家",国家的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管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但是,到了现代宪法,特别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以来,国家的作用不再是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而是权利范围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宪法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履行自己的义务,选项D错误。
[多选题]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理解正确的是:()
协助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与其职业不符的财物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移财物的
解析:本题考查"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理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