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解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三)》)第15条,法律并不一味禁止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只有发起人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又不能补足出资的情形下,发起人和第三人才对因抽回出资产生的相应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第三人和发起人关于代垫出资的约定并不当然属于抽逃出资行为,A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2条,高才和艾瑟的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C选项正确。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该食材买卖合同无效,B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4条第2款,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题中高才应在1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2.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5条,李一是实际出资人,李三是名义股东,他们之间的约定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约定有效,A选项正确。虽然名义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但是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是名义股东,而不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直接以自己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只能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能要求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离婚时其配偶当然不能要求分割股权,C选项错误。 3.名义股东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因此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所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6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王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王二有权取得该股权,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6条第2款,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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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甲到乙公司做技工,乙公司于2014年11月和甲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甲在试用期内并无其任何错误,但仍在半年后考试不合格,遂乙公司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甲,延长试用期期间,甲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甲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公司评理,公司给出说法: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我公司的惯例。
  • 有关本案中乙公司与甲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乙公司与甲后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 解析:1.《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2.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故A、B、C、D项正确。

  • [单选题]矿工丁某在看管矿井通风设备时,私自拆卸其中的一些零部件归己所有,不顾可能会损坏设备的正常功能,结果导致整个设备工作失灵,使井下千余名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使矿场的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经济损失近万元。丁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性质?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解析:依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方法,本题中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实施这一违法行为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亦构成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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