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不起诉
题目: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作出( )的决定。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位于市区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1月份购买一宗4000平方米的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00万元,月底办理好土地使用证。2月份发生"三通一平"工程费用500万元,依据建筑合同款项已支付。
2)3月份将其中200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开发建造写字楼,8月份写字楼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建造费用6000万元(包括装修费用500万元),写字楼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3)写字楼开发过程中发生利息费用40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 贷款合同证明,年利率5%。
4)9月份将15000平方米写字楼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30000万元;10月31日,将2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出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3年,自11月起每月收取租金10万元;12月将2000平方米的写字楼转为办公使用,将1000平方米的写字楼作价2000万元对外投资并约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有关资产过户手续均已完成。
5)在售房、租房等过程中发生销售费用15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不含印花税)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所在省份规定,按土地增值税规定的最高标准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8915
解析:
(1)应缴纳印花税=5+5000×0.5‰×10000+500×0.3‰×10000+6000×0.3‰×10000+3×12×10×1‰×10000+400/5%×0.05‰×10000+30000×0.5‰×10000+2000×0.5‰×10000=212105(元)
(2)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和开发成本=5200×2000/4000×16000/20000+500×2000/4000×16000/20000+6000×16000/20000=7080(万元)
(3)扣除项目合计=7080+7080×5%+400+30000×5%×(1+7%+3%)+7080×20%=10900(万元)增值额=32000-10900=21100(万元),增值率=21100/10900×100%=193.58%。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1100×50%-10900×15%=8915(万元)
(4)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8915+1650+21.21+2×10×5%×(1+3%+7%)=10587.31(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32000+20-7080-10587.31-1500-800+80(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400=11732.69(万元)
(6)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732.69×25%=2933.17(万元)
[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应为()。
2008年2月8日
解析:(1)不论赵某何时得知侵权人为钱某,本案的最长保护期间自1988年2月8日起算,2008年2月8日届满;(2)2007年10月31日赵某得知侵权人为钱某,此时满足知道侵害事实和侵权人两个条件,构成“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鉴于本案是人身伤害要求赔偿,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自2007年10月31日起算,2008年10月31日届满;(3)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08年2月8日。
[单选题]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对外转让一栋闲置仓库,取得收入300万元。该仓库为该企业2015年购置的,购置原价为240万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以上价款均为含税价)
2.86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300-240)÷(1+5%)×5%=2.86(万元)
[单选题]甲、乙、丙于2010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人股。2015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公司法》,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的出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应由乙和丙承担补足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