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乙。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解析:1.围绕信用卡,甲、乙、丙三方主体相互之间建立了特定的法律关系。下面分别分析甲乙、乙丙和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在持卡人甲和乙银行之间,须从两个层次来剖析其法律关系:首先,甲持信用卡在丙百货公司处消费,却由乙银行向丙百货公司付款,就此而言,甲与乙之间形成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即甲委托乙银行对丙百货公司付款;其次,甲需在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了的款项支付给乙银行,故甲与乙银行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在乙银行和丙百货公司之间,也需要从两个层次来剖析其法律关系:首先,乙银行委托丙百货公司接受持卡人的消费,丙百货公司有与第三人即本案中的甲订立合同的义务,故乙银行和丙百货公司之间形成了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其次,在丙百货公司履行了对第三人甲的给付之后,丙百货公司有要求乙银行付款的权利。第三,在甲和丙百货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很多考生认为,在2012年3月之前,甲还没有在丙百货公司消费,无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实质上,甲在乙银行开设信用卡之初,甲乙丙三方就已经形成了特定的三方法律关系,而在甲与丙百货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甲后续在丙百货公司消费,已进入了买卖合同的履行阶段。 2.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者全部地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免责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不再对所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承担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本题中,甲在丙百货公司消费,是丙百货公司的债务人。但是,甲乙丙三方约定,该债务由乙银行全部承担,即丙百货公司有权请求乙银行支付甲消费的款项,并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这属于典型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人甲将债务转移给了乙银行,甲彻底地退出了原债务关系,乙银行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如果乙银行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丙百货公司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甲承担债务,只能请求乙银行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甲对乙银行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且,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则新债务人即乙银行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丙百货公司进行抗辩。乙银行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丙百货公司行使抗辩权。 3.因为甲乙之间既存在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还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如果甲不向乙银行支付其在丙百货公司消费的款项,则乙银行有权依据其与甲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丙之间既存在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还存在还款法律关系。如果乙银行不向丙百货公司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则丙百货公司可以依据其与乙银行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4.因为乙丙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法律关系,即丙受乙所托,须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如果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则丙违反了其对乙负担的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的义务,而非违反其对甲负担的义务。.简言之,甲不是丙所违反义务的当事人。故应由乙银行依据其与丙百货公司之间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向丙百货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5.《合同法》第212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题中,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可见,张某并没有向甲交付借款,故借款合同未生效。自然不存在张某违约的问题。 6.甲将抵押铺面房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了登记,乙银行成为抵押权人。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本题中,乙银行可以对抵押物的替换物即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于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毁损的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乙银行还可以基于抵押权向戊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7.物权具有追及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本题中,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对己主张抵押权。另外,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本题中,抵押权设立在先,庚申请冻结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在后,因此,后者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故,乙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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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在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

    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

    无罪推定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治原则。其内容主要有:(1)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该《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力。而且具体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等等。(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主要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

  • [多选题]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 解析: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公正、秩序、效益价值三个方面。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混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并使社会在有序中发展,是国家及民众所追求的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和平与稳定的期望。因此,选项A正确,当选。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应当是有序的。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因此,选项B和选项C正确,当选。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偏废。诉讼效率的提高能够使犯罪分子及时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早日免受刑事追究,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补偿,有利于秩序价值的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处罚,而忽视程序的有序性,结果会造成处罚不公乃至大量冤狱,导致更尖锐的社会矛盾和更多新的犯罪,不但损害了秩序,而且也没有真正实现效益。因此,选项D错误,不当选。

  • [单选题]1995年10月,王某因流氓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王某以新的刑法里没有流氓罪罪名为由提起申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 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溯及力的记忆和理解。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对刑法规定颁布前发生,刑法规定生效后法院判决还没有确定的刑事案件来说的。对于刑法规定修改前,已经按照当时生效的法律判决确定的刑事案件,仍应该执行当时的判决。

  • [单选题]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 解析:选项A考查收养关系的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可知,本题中,因小张被收养时仅6岁,故1年后解除收养关系时小张应属未成年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欲解除与小张的收养关系,应经过送养人张某的同意,现张某也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故李某可解除与小张的收养关系无疑。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考查收养协议的法律适用。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调整的是侵犯财产关系应承担的责任,而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据此,选项B错误。选项C考查收养的效力。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以及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可知,本题中,李某收养小张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故李某与小张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规定。因李某收养小张时,小张仅6岁,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可知,李某收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后,成为小张的监护人。在此期间小张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为监护人其应承担民事责任,送养人李某不需承担民事责任,故张某无权要求李某对其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赔偿。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考查的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可知,要构成不当得利,应满足以下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缺少合法根据。对于没有合法根据,大陆法系一般采用非统一说来界定,即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对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4)利益与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获得10万元是基于与张某之间收养协议的约定,现张某与李某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故张某取得该10万元给付就欠缺给付目的,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的获益,应属不当得利,故应返还李某,据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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