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 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题目: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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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诉乙继承遗产纠纷一案,丙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时,甲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乙当场口头表示上诉,而且在上诉期届满的头一天到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一审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两天;丙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
甲、乙
解析:考查上诉的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可知,甲为上诉人,丙则不是;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可知乙也是上诉人。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根据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首先进行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制作了调解书。后乙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其义务。根据以上情况,以下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甲方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书即生效
甲方在签收调解书前后悔,其应该重新提请仲裁
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反悔,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仲裁庭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该调解书与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权利人有权依据该调解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解决后,对该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一方签收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A项错误。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所以B项错误。
[单选题]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解析:《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条旨在说明,权利不能滥用,取得或者行使物权要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本条规定的原则也称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李能利用其母亲不识字骗取其父母的财产,在违背其父母意愿的情况下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其违反了《物权法》第7条的规定。A选项正确,不当选。"法律家长主义"又称"法律父爱主义",是指法律像父亲对待孩子一样,代替或者帮助当事人作出行为选择,使之免于自我伤害或者增进其利益。该主义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其实施必然意味着对当事人自由和权利进行一定程度地限制;其二,其实施在客观上应该产生有益的效果。例如,法律限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达之效力。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认定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通过限制其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来保障潘桂花、李大响两位老人的合法产权。因此,本案是对潘桂花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而不是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故B选项错误,当选。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是指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本题中,潘桂花被认定为精神障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不具有完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该鉴定结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诉讼"争点"理论要求通过证据交换以固定争点,从而围绕争点举证、质证、论证说明。一般而言,争点是由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构成的。事实争点往往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而法律争点往往表现为法律处理上的争议。本案既包括事实争点也包括法律争点。事实争点表现为,潘桂花的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行为能力,以及李能是否在7年前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签订合同。法律争点表现为,该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由于本案的事实争点已经被"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该争点已经无须在法庭上进行反复质证与辩论,从而也不再是本案争执的焦点。进一步的,在法庭上需要进行质证与辩论的是合同的效力认定的法律争点问题,所以该案的争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单选题]唐永徽年间,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唐律规定,谋杀尊亲处斩,但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对甲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处罚?
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
解析:A、B项考查唐律中的类推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该规定是指,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案件,凡是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该疏议律文的内容就是本题的答案,它是说仅预谋杀害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就应当处以斩刑;但是没有已经伤害或已经杀死尊亲属的重罪条文,在处理已经伤害或已经杀死尊亲属的案件时,就通过适用类推原则而得知应当处斩刑。本题中,唐律规定预谋杀害尊亲应当处斩刑,而甲已经预谋要杀害其祖父乙并造成乙受伤,这是比谋杀更重的罪行,应当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判处斩刑。故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错误,不当选。C项,如以上所述,本题中,甲谋杀乙致伤,属于比预谋杀害更重的行为,其处罚不可能比预谋杀害所处的斩刑更轻,因而不能处流刑。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考查"十恶"制度。"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包括:(1)谋反,指危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使用残暴的手段致人死亡,或使用邪术害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等不孝顺的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出卖五服以内亲属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乱伦行为。据此,甲谋杀祖父的行为属于"恶逆"行为,而非"不孝"行为。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