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上海

题目: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公廨",最初设立于:()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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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关于国际法院对国家间的争端行使管辖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争端当事国任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第一是自愿管辖,即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第二是协定管辖,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第三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某些性质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约定这些争端一般包括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A项表述错误。

  • [多选题]根据《公证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事务可以由公证机关办理的是哪些选项?()
  • 甲某以自家的耕牛作为抵押向信用社贷款,在所在地公证机关进行登记

    乙公司应合同要求向某公司支付货款,但因某公司办公地点搬迁无法联系上,乙公司遂将货款交付给某公司所在地公证机关

    丙某在某公证机关办理完遗嘱公证手续后将遗嘱交给该公证处保管

    丁某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因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根据丁某口述,代为草拟申请公证的委托书

  • 解析: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和《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对于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用于财产抵押的,由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登记。故A选项正确。《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故BCD三项中的事务均可以由公证机关办理。

  • [多选题]下列有关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甲乙共谋盗窃,甲在外放风,乙进入一户人家室内,乙进入发现没有值钱的财物,但是将女主人强奸,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甲乙共谋,相互串通骗取同乡丙钱财,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A项中乙属于实行过限,过限的强奸行为由乙单独承担;入户盗窃未遂的,构成盗窃罪。B项中,甲、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甲、乙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只限于故意犯罪,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D项正确。

  • [单选题]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1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盗窃罪

  • 解析: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

  • [单选题]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解析:危险犯包括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是指立法者不要求某类行为具有具体的危险,而是推定所有的该类行为都具有危险,因此,只要有该类行为就构成犯罪。而具体危险犯则要求仅有行为还不够,该行为还必须具有具体的危险才能构成犯罪。《刑法》第127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大家可以看到,法律规定只要"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即构成犯罪,但是"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则要求"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构成犯罪。前者就是抽象危险犯,后者就是具体危险犯。那么,农民为了给家里的果树打农药而盗窃邻居家的农药的行为就不成立盗窃危险物质罪,因为该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只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才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见,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所以,本罪是抽象危险犯。综上,只有选项D当选。

  • [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 [单选题]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

  • 解析: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也可以说是颁发给他们的一项签注式的证明。概括地说,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例如移民局或其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者本国公民出入境或者经过国境的许可证明。由于王某还是中国公民,所以回国是回到自己的国家,不需要签证。所以,A选项错误。护照是持有者的国籍和身份证明,所以,B选项正确。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3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根据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15条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所以,只要是身份证明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是身份证。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所以,D选项错误,必须是人民法院决定不准王某出境才可以。

  • [单选题]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本题中出现的情形为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应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即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选项A错误。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此前的刑事赔偿的确认程序,即赔偿请求人无需申请确认相关行为违法而可以直接申请国家赔偿,故选项B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明确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选项C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就国家赔偿事宜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而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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