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重内容轻形式 诉讼程序简便灵活
题目:相对于英国普通法,衡平法有以下特点,其中表述正确的有:()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衡平法的特点。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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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以下关于信用卡犯罪,说法正确的有:
甲借用A某的信用卡,却用专用复制设备将其信用卡信息资料读出,并写入到空白的磁条介质中去,造出另一张信用卡,则甲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导游乙,利用接待台湾游客期间,将收集来的20多位旅客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偷偷用于申报可透支的信用卡,申报30余张,自己持有以备以后之用,则乙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银行工作人员丙,将自己经手办理的信用卡500余张的持卡人姓名、卡号、签字样式等信息资料以每人1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泄露这些信息,足以使他人冒用信用卡进行交易,则丙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丁为了帮助D某申请到M银行发行的可大额透支的信用卡,伪造了D某工作的Z公司(私营公司)的印章,加盖在其收入、职务证明材料上,则丁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全选。
[单选题]下列可为物权客体的是:()
商标权
解析:本题涉及对物权客体的理解问题。月球上的土地根据联合国的相关规章归人类共同享有,不具有归属的意义。人身上的器官为人体组成部分,不为民法上的物,当然也不为物权的客体。商标不为有体物,为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可为物权的客体,依法律规定,可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故D项正确。
[多选题]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2000年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同年12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归还欠款,有关该案的错误表述是:()
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取得丁公司的同意
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通知丁公司
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履行债务
解析:本题涉及债权转让的问题。依《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征得债务人同意为必要。未经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协议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1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单选题]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解析:国际民航安全制度是建立在《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的基础上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界定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以及对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A项考查对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一、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甲)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乙)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丙)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本题中,劫持虽未发生在甲国的领空,但根据上述条文中(乙)的规定,罪行发生在甲国的航空器内,甲国对此有管辖权。因此,A项错误。B项和C项考查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引渡。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8条的相关规定,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应看作包括在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鉴于劫持人是乙国人,根据本国人不引渡原则,乙国可以不引渡,B项错误。《蒙特利尔公约》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因此,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C项正确,当选。D项考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畴。D项错误。
[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9条,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对于乙银行的100万元债权,丙和丁属于连带共同抵押;戊和己属于连带共同保证。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选项AC正确。由《担保法解释》第75条可知,连带共同抵押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选项B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主张,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