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解析:1.在本题中,市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主要有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向甲公司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出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以及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在这些措施中,向甲公司、乙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争议。最后一个因属于组织执行行为,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征地行为和公告强制的行为虽针对的对象存在多数,但仍是特定的、一次性的。《行诉解释》第3条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1)对象是特定的;(2)不能反复适用。这两个行为显然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在确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分析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键是看其是否被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作出明确列举,上述行为均不在其列,这意味着它们皆具有可诉性。 2.(1)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针对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某村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属于"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市政府为被告。(2)级别管辖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本题不属于此规定的前两项所明确的情形,对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进行了具体化,本题中的被告为市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起诉期限的确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因直接起诉和经复议后起诉而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经复议后的起诉期限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一般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特别期限取决于单行法律规定,有特别期限规定的优先适用。针对本题中的被诉行为《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一般期限。 3.(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甲公司是由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甲公司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2)第三人不到庭的后果。根据《行诉解释》第49条,作为第三人的乙公司如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5.《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要求作出专门规定。就程序而言,包括以下环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6.一般的行政案件在一审中原则应采取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此类案件的典型形式是,行政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理由拒绝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如果采用公开方式审理案件,而争议的政府信息确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则无法保护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与一般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公开审理不同,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故,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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