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认为《法国民法典》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 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

题目: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的主要观点有:()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的主要观点是:(1)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2)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3)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他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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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哈萨克斯坦和沙特在北京某大学的留学生因争议互殴,致一方死亡

  • 解析:本题考查导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B属于涉外刑事关系,不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CD均属于跨国经济关系。

  • [单选题]2013年夏,某国公民甲到我国旅行,因生意纠纷与我国公民乙发生争执。甲顺手拿起身边的烟灰缸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乙头部顿时鲜血直流;之后甲又对乙拳打脚踢。乙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乙受到的伤害为重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对甲行使了刑事管辖权。我国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可归属于下列哪一管辖原则?()
  • 属地管辖原则

  • 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管辖原则的理解。我国之所以对外国公民甲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因为案件发生在我国领土上,这归属于属地管辖原则,不能归属于属人管辖原则或者普遍管辖原则。不存在排他管辖原则。

  • [单选题]房某从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侯某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侯某将网站更名为"4gyt.me"。房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侯某明知候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的帮助,对于房某和侯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案是共同犯罪,房某和侯某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解析:本题考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共犯的认定。参见《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单选题]甲、乙、丙3人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以10万元现金出资,乙、丙各以20万元现金出资,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6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企业亏损30万元,3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但是对于如何分担亏损达不成协议。此时甲实际缴付10万元出资,乙实际缴付15万元,丙实际缴付5万元,对于30万元的亏损应如何分担?()
  • 甲、乙、丙按照2:3:1的比例分担

  • 解析:考查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顺序。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顺序为:有合伙协议的约定从约定,没有或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单选题]根据我国《票据法》,下列关于本票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本票是委付票据

  • 解析:考查本票的特征。票据分为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自付票据是出票人承诺自己见票或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委付票据是出票人承诺委托他人见票或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票据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知.本票是自付票据,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该款可知,本票仅有即期本票。该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 [多选题]陈某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其母胡某,已经交足了2年的保费,陈某意欲强奸某女时被某女用水果刀捅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保险公司有权不向胡某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向陈某的合法继承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 解析: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陈某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而是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

  • [单选题]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 解析: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适用条件:①债权种类为金钱、有价证券之债,数额确定且已到期;②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③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④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即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选项A是对支付令送达方式的考查。法律并没有否定支付令可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只要债务人本人拒绝签收,法院可以留置送达。由此可知,选项A错误。(2)债务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知,债务人有效异议需满足三个条件:①提出异议的方式应为书面形式;②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③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若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选项C陈某以已归还欠款为由提出异议,构成实体上的拒绝,支付令失效。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B认为陈某异议超过10天无效,不符合上述第②项"15日"的规定,错误。(3)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可知,异议成立有三个法律后果:①终结督促程序;②支付令自行失效;③督促程序转换到诉讼程序,以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为例外。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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