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如果该手机是在11月20日收到的,小潘须在11月27日之前提出退货的要求 如果小潘想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应当由小潘承担
题目:2013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代言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怦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的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
解析:1.考查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则。ABC选项正确当选,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考查网购商品退货的规则。A选项错误。无理由退货为消费者法定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等方式擅自免除。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法定不能退货的情形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考查网络交易的相关规则。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CD选项错误,不当选。广告的发布者和代言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是虚假广告。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
4.考查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50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51条、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应为7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5.考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保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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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甲为了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中,在能够继续向乙开枪的情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了射击。甲的行为不属于:()
犯罪未遂
犯罪即遂
犯罪预备
解析: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可以是人体的单个举动或动作,也可以是由几个连续举动或动作组成的一个整体行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自动的,行为人在还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再实行侵害,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视为犯罪中止。
[多选题]下列说法中,哪些符合实施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
公民的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实施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某市人民政府为了方便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组织土地局和房管局联合办公
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便民、效率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贯穿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中,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如格式文本、当场登记、当场更正、联合办公都体现便民、效率原则。故应选ABCD项。
[多选题]2009年3月15日,严某向某市房管局递交出让方为郭某(严某之母)、受让方为严某的房产交易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4月20日,该局向严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后因家庭纠纷郭某想出售该房产时发现房产已不在名下,于2013年12月5日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向严某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给自己核发新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为,郭某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如诉讼中郭某解除对诉讼代理人的委托,在其书面报告法院后,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解析:根据《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不是2年,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案件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4月20日是某市房管局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而非郭某知悉该行政行为的日期,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从郭某发现房产已不在自己名下之日起开始计算。故B选项错误。《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C选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D选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
[多选题]案情:
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析:1.首先,本题应厘清张巡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根据《公司法》规定可知,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前者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求。本题中,一是张巡将投资款项转入的是陈明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不能等同于向公司投资,即张巡未向公司出资,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实质条件;二是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其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形式条件。因此,张巡不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进而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其次,本题应厘清张巡与陈明的法律关系。陈明与张巡就投资事项签订了书面投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协议,张巡认缴公司的全部新增资本,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但陈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将张巡的出资打入公司账户,也未将张巡的名字记入股东名册,该行为违反了投资协议的约定,张巡可以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对于打入陈明个人账户的100万元,张巡有权请求其返还所给付的投资。故,张巡可以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2.根据《破产法》第44条、第48条第1款规定可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题中,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张巡不是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由于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本题存在两种解题思路。第一,李贝是公司股东,有权处分股权,因此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有权处分行为,有效。《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中,李贝虽然未实际出资,是名义股东,但其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事项中,符合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因此,在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中,为鼓励交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第三人来讲,李贝就是公司的股东,他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自然有权转让股权,因此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第二,虽然李贝没有实际出资,在股东资格上存在瑕疵,对股权不享有实际权利,但基于法律规定,该股权处分行为也已然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由此可知,名义股东的股权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题中,第三人潘龙对于李贝的身份不知情,且就该受让行为支付了对价,并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综上分析,无论是哪种思路,李贝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均有效。因此,李贝不能以自己并非真正的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本题公布的答案中引用了《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认为该引用与判断名义股东李贝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无关,实则应该引用《公司法》第32条第2款加以论证。
4.首先,本题需要厘清刘宝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公司法》规定可知,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前者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求。刘宝虽然实际出资,但其姓名未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中,不符合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因此,在形式上,刘宝不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故刘宝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其次,本题需要厘清刘宝与李贝之间的法律关系。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李贝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二者之间是委托持股关系。但李贝却未经刘宝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了潘龙,刘宝可以根据与李贝之间的合同,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李贝的股权转让行为给刘宝造成了损失,刘宝还可以要求李贝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
6.根据《破产法》第36条的规定可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解释了《破产法》第36条中所称的"非正常收入"的范围,具体包括:(1)绩效奖金;(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3)其他非正常收入。对于管理人履行追回义务的行为,《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2014年6月,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葛梅梅本是一名家庭妇女,未在公司任职,未提供任何劳务,自2014年1月起,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从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该笔收入是利用名义财务经理的职权从公司取得,而并非葛梅梅的正常劳务所得,奖金无故而来,该收入属于"非正常收入",葛梅梅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利益,管理人对该笔非正常收入负有追回义务,且法律赋予其利用诉讼方式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管理人可要求葛梅梅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单选题]关于对人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侵犯公民自由权的法不一定是恶法
解析:人权是法的源泉,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一般来说就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本题只有C选项错误,因为侵犯公民自由权的法律一定是恶法,良法应当是保障人权的法律。
[多选题]甲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并持有公司35%的股权。现甲因为个人需要从银行贷款。在甲操纵下,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以公司名义为甲的上述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就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应当召开股东会对担保事宜进行决议
即使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此事,甲也不能参加表决
如因该担保事宜给供公司造成损害,其他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故A项错误,B、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正确。
[多选题]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解析:1.在本题中,市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主要有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向甲公司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出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以及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在这些措施中,向甲公司、乙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争议。最后一个因属于组织执行行为,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征地行为和公告强制的行为虽针对的对象存在多数,但仍是特定的、一次性的。《行诉解释》第3条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1)对象是特定的;(2)不能反复适用。这两个行为显然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在确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分析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键是看其是否被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作出明确列举,上述行为均不在其列,这意味着它们皆具有可诉性。
2.(1)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针对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某村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属于"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市政府为被告。(2)级别管辖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本题不属于此规定的前两项所明确的情形,对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进行了具体化,本题中的被告为市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起诉期限的确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因直接起诉和经复议后起诉而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经复议后的起诉期限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一般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特别期限取决于单行法律规定,有特别期限规定的优先适用。针对本题中的被诉行为《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一般期限。
3.(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甲公司是由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甲公司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2)第三人不到庭的后果。根据《行诉解释》第49条,作为第三人的乙公司如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5.《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要求作出专门规定。就程序而言,包括以下环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6.一般的行政案件在一审中原则应采取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此类案件的典型形式是,行政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理由拒绝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如果采用公开方式审理案件,而争议的政府信息确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则无法保护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与一般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公开审理不同,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故,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