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宏图公司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题目:宏图公司研制开发了一种新的老年保健食品,但是多名老年顾客食用后出现心悸、血压大幅升高等现象,经过检验,发现该食品中含有对老年人危害较大的抗抑郁成分。多名顾客对宏图公司进行起诉,法院判决宏图公司全额赔偿受害顾客的损失,有关行政机关也对宏图公司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宏图公司的保健食品造成损害后一直生意惨淡,其财产已经不足以同时支付对顾客的赔偿和罚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宏图公司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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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
  • 对甲、乙不顾管理员与安保人员的劝阻向动物抛掷食物和鞭炮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甲、乙二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和乙是共同犯罪

    甲不负刑事责任,乙构成妨害公务罪

  • 解析:1.甲、乙不顾管理员与安保人员的劝阻向动物抛掷食物和鞭炮,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周岁的计算,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即从行为人14岁或16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能视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3.甲、乙共同实施犯罪,但甲不足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敲击头部应当预见到致人死亡的后果,而行为人内心希望结果发生,故乙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 4.动物园的保安是动物园的监管者,对动物园内人员具有救助义务,因此,丁对丙具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不作为犯罪。 5.戊作为游客不是监管者,没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救助是见义勇为,对于因送丙就医的方式造成丙的死亡没有预见性,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戊不应负刑事责任。 6.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戊的行为没有主观罪过,与丙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多选题]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保险诈骗罪既遂

    保险诈骗罪预备

    合同诈骗罪

  • 解析:对于犯罪是否得逞的判断,采取结果说比较合理,只能成立犯罪未遂。在本题中,因为警方的周密部署,甲的犯罪并未引起危害结果发生,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 [单选题]某商场为了促销,刊登了"假一赔十"的广告。顾客乙在该商场购物,购买了一件假货。对于该广告的性质和赔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该广告属于单方允诺,应假一赔十

  • 解析:本题涉及单方允诺的效力问题。虽然商场刊登了"假一赔十"的广告,该广告是否为要约邀请,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属于要约邀请的商业广告其内容应为邀请他人与自己缔约的意思表示,而非"假一赔十"的允诺。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条件,是指该商业广告的内容标明了标的、数量、质量、方式等合同条款的内容,而非"假一赔十"的允诺。至于"假一赔十"是否构成合同的格式条款,则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合同的格式条款,但适用此条款时排除对《合同法》第114条的适用,因为《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但是此处是单方允诺的违约金,而非约定的违约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合同的格式条款,这样就可直接排除《合同法》第114条的适用。两种观点的效力是殊途同归的。实务中一般认为"假一赔十"具有单方允诺的性质,而单方允诺作为一种有别于合同的原因发生的债,具有不可撤销的特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多选题]甲开发商将一套别墅分别卖给了乙和丙,因资金紧张甲又将该别墅抵押给了丁。因别墅未交付,甲又将该别墅租给了戊。因买卖、抵押、租赁而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 设甲与乙、丙所签订的合同未进行预告登记,丁进行了抵押登记,法院判决由丁行使抵押权。乙、丙的下列请求应予支持的有:()

  • 请求双倍返还已付房款

    请求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请求赔偿相关费用

  • 解析:1.本题涉及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先签合同买受人的救济途径问题。甲与乙签订合同在先,甲与丙签订合同在后,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的事实表明甲与乙签订合同时,甲不存在欺诈,故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之理由。欺诈作为合同无效之理由,必须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甲与乙签订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故乙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甲与乙签订合同时,该房并未卖给丙,也未抵押给丁,不存在欺诈,故乙也不能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因丙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构成违约行为,而且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本题正确选项为CD。 2.本题涉及房屋的先卖后抵问题。甲与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该合同有效,故乙、丙对该房屋均享有合同债权。因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在程序上不能阻止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本题中,丁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因为丁的抵押已办理了登记。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而非合同签订时发生效力;登记是生效效力,而非对抗效力。由于乙、丙对房屋只享有合同债权,丁对房屋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为物权,故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3.本题涉及在"一房多卖"和"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一方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其他权利人的救济问题。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因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转移,故甲仍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其与丁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因甲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在程序上阻却了丙进行预告登记和丁进行抵押登记。因预告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阻却了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和丁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可能性。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丁的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有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对于甲与乙的合同,因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故丙、丁不能主张甲乙之间合同无效或撤销。本题正确选项为AB。 4.本题涉及在商品房"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卖"、"又抵又卖"以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买受人可向出卖入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其他损失。注意,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返还,不是房款的双倍返还。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5.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相关问题。甲与乙、丙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交付给乙、丙,故甲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甲与丁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的存在不影响甲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依照《物权法》第190条之规定,在先抵后租的情况下,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照《物权法》第197条之规定,对于抵押权期间,人民法院扣押的抵押财产,除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外,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法定孳息,故A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 [多选题]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 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 解析:本题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在现实中,如果申明该物品的价值,经验收确认的应按确认的价值赔偿,未申明的可按普通物件赔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多选题]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问题: 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 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行使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 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

  • [多选题]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

    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

    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

  • 解析:A项考查我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别地域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中国法院有权管辖。B项和C项考查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管辖原则。我国《民诉解释》第5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对该纠纷行使管辖。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BC两项说法正确。D项考查空难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因此,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者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D项说法错误。

  • [多选题]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问题: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 解析:1.(1)《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赔偿损失。甲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而王某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2)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本案中,江乙受黎某唆使,损坏甲公司财物,是本案的被告之一。但由于江乙未满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父亲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3)在本案中,江乙受黎某唆使,损坏甲公司财物,所以江乙与黎某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2.(1)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在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仅仅是受损物品的汇总清单,属于证据的说明材料,而不是证据。受损物品才是本案重要的物证。(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形态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思想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在本案中,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它是以照片上所呈现的被损坏物品的外在形态证明甲公司所遭受的财产损失。(3)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在本案中,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由于这一类权利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另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这一类权利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列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在本案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 4.本案是甲公司诉黎某与江乙的侵权赔偿诉讼。有权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只能是王某,因为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只有受害人本人主动提出。而王某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对于这项诉讼请求,属于原告与诉讼标的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裁定驳回甲公司提出的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另,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须经劳动仲裁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应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5.黎某解决劳动报酬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首先,黎某可以与甲公司平等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其次,黎某可以提请工会或任意第三方居中斡旋解决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再次,黎某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次,黎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劳动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由此,在本案中,如果黎某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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