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 江苏省南京市的部门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题目: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解析:《立法法》第89条规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如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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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
解析: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仍应定强奸罪一罪,但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仍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仍定强迫卖淫罪一罪,但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选项C正确。
[单选题]甲、乙通过向丙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下列不正确的是:
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解析:贩卖毒品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有贩卖的故意,甲是为了自己吸食毒品而购买的,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乙是为了贩卖而贩卖的,当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丁利用丙介绍毒品买卖获利,自然也是贩卖毒品罪。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中获利,与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此,仅有甲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多选题]关于我国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
解析: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领空。故A选项正确。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构成国家的本质属性。(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4)定居的居民。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居民是形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故B选项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故D选项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复杂性和价值多元性,以及我国普通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等不同行政区划共存的现状,《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效力有所区别。例如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整体上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是并非《宪法》的全部条款或每一条款都必须在港澳地区适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宪法》中凡涉及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事务相关的条款,一般不予适用。因此,《宪法》在我国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是存在差异的,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
[单选题]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
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解析:1.《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须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刘某,须经其他合伙人王某、赵某和李某一致同意,所以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了未定有合伙期限的通知退伙。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张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有权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所以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了定有合伙期限时,普通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的法定情形,未定合伙期限的,发生这些法定情形,普通合伙人当然也有权声明退伙,不过即使定有期限,合伙人声明退伙也不能要求立即退伙,而是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A选项中,改变合伙企业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选项中赵某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B选项中暂停营业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四个合伙人中,三人同意,属于有效表决,所以B选项正确。
3.《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选项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B选项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林某无权自主决定,所以不当选。C、D选项中的事项均属于经营管理人员有权自主决定的事项,所以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