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题目: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解析:《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甲购得了停车位,依法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观光电梯.该电梯人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该停车位的使用权。建电梯虽获得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并不能因为符合小区业主的利益,而否定甲对车位的所有权。故A错误。乙公司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用益物权(或者所有权),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远远超过甲之停车位的价值),且电梯已经修成,一般而言符合更多人的利益。甲作为所有权人应有容忍的义务。所以,如果甲坚持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责任,构成权利滥用。本题中,建设电梯取得了规划部门的批准,是合法行为。故甲虽然是所有权人,但是甲不能请求排除妨碍,甲可以以其他方式,如请求损害赔偿来救济所有权受到的侵害。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兼顾个人与整体的利益。故B表述错误,C项正确。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乙公司对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及时填补了因侵犯甲物权给甲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甲对乙就不再享有其他补偿请求。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公司无权主张,D错误。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甲是居委会主任,一日到某小区的一栋楼通知事情,出楼道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在地,经法院调查,除事发当日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菜板的可能性。对甲所受的伤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的损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事后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解析:本题涉及不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核心是被告都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行为人是数人而非一人,而高空抛物行为则只有一个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建筑物中或未实施抛物行为.也不能指明具体的侵权人,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这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可以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单选题]《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解析:唐律中的类推,是指律无明文规定的某些行为,比照律中罪相类似的条文来考虑是否定罪及如何定罪的原则。《唐律·名例律》中规定的"举重以明轻"的刑罚类推原则表明,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罪以类推其罪刑。相应的,"举轻以明重"的刑罚类推原则表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罪以类推其罪刑。据此,"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刑罚类推原则处理的并不是同类案件的量刑问题,而是不同类案件的定罪问题。故B、C选项错误。唐朝统治者通过"入罪,举轻以明重"和"出罪,举重以明轻"的方法,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这使得唐朝的法网更为严密,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故D选项正确,当选。"比附援引",又称"比附类推",是我国古代刑法数千年相传而未曾变更的制度,其是指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执法者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成案和定例比附定罪的一种制度。由于比附援引容易产生司法擅断,令百姓无所适从,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严重危害正常的社会法制秩序,因此,唐律严格限制比附类推的适用。唐律的类推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进行,不能任意"比附援引"。故A选项错误。
[多选题]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成立累犯?()
甲是台湾居民,1992年8月因间谍罪被我国大陆判处4年有期徒刑,2014年5月22日又因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在大陆被逮捕
1998年,乙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13年6月2日又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刑事拘留一
1999年2月,丙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月又因分裂国家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5年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特别累犯和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D项丁被判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属于刑罚不再执行,因此和后罪不能成立累犯。
[多选题]中国公民王某与甲国公民彼得于2013年结婚后定居甲国并在该国产下一子,取名彼得森。关于彼得森的国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
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
解析:《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故A项说法和C项说法正确。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故B错误。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故D项错误。
[单选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参加培训
解析:《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可知ABC均为公务员的义务。参加培训是《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的公务员权利中的第4项:"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故而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参加培训"不是公务员的义务。
[多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警察将醉酒闹事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
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解析:选项A中的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B中的划拨存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选项C的查封即属于此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