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进行解释

题目:宪法和法律都可能因为社会形势的迅猛变革而难以适应社会需求,因此在必要的时候需要进行解释或者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是如此。有关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问题,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基本法的修改和解释。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C选项表述错误,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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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有关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 解析: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 [多选题]关于法定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法定刑是立法时已经确定的,是立法的规定;宣告刑是法院针对具体案件判决时作出的

    我国刑法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但是仍然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

  • 解析:本题考查法定刑与宣告刑。A项错误,法定刑不仅包括刑度,还包括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种。

  • [多选题]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 [单选题]甲诉乙违约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裁判作出后,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形,遂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甲依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依旧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此二审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 依法作出裁判

  • 解析:考查二审发回重审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单选题]唐永徽年间,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唐律规定,谋杀尊亲处斩,但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对甲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处罚?
  • 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

  • 解析:A、B项考查唐律中的类推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该规定是指,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案件,凡是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该疏议律文的内容就是本题的答案,它是说仅预谋杀害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就应当处以斩刑;但是没有已经伤害或已经杀死尊亲属的重罪条文,在处理已经伤害或已经杀死尊亲属的案件时,就通过适用类推原则而得知应当处斩刑。本题中,唐律规定预谋杀害尊亲应当处斩刑,而甲已经预谋要杀害其祖父乙并造成乙受伤,这是比谋杀更重的罪行,应当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判处斩刑。故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错误,不当选。C项,如以上所述,本题中,甲谋杀乙致伤,属于比预谋杀害更重的行为,其处罚不可能比预谋杀害所处的斩刑更轻,因而不能处流刑。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考查"十恶"制度。"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包括:(1)谋反,指危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使用残暴的手段致人死亡,或使用邪术害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等不孝顺的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出卖五服以内亲属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乱伦行为。据此,甲谋杀祖父的行为属于"恶逆"行为,而非"不孝"行为。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 [单选题]甲国原来是乙国的殖民地,后获得了独立。甲丙两国因划界争议,冲突不断,新独立的甲国从未获得丙国的明示承认,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乙国与丙国的划界条约对甲国仍然有效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中的国家承认和继承。A正确,甲国是从乙国独立出来的新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家继续有效。B选项错误,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承认,法律承认是正式的。C选项错误,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即作出了法律承认,该承认不可撤销和撤回。D选项错误,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等。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旅游机构不属于官方机构,因此,不构成默示承认。

  • [多选题]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9年6月在某百货商场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绿叶公司生产的"绿源"牌连衣裙,并采取下列促销措施,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该百货商场的工作服,佩戴该百货商场的营业标志

    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

    以绿叶公司的名义直销"绿源"牌连衣裙

  • 解析: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法律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3条。

  • [多选题]张某故意伤害罪,侦查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害人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某3年有期徒刑,赔偿被害人1万元。高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根据上述材料回答93-95题。
  • 如果在二审期间,张某除了要求增加赔偿额外,还要求张某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对此,二审法院的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对这个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让张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解析:1.根据《高检规则》第14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故本题D项说法错误,在未查明身份或地址的情况下,也可以批准逮捕。根据《高检规则》第143条第2项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故A项应当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A项正确,当选。根据该规则第145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2.根据《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故A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项。 3.根据《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起诉。"

  • [单选题]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国宪法修改的方式和程序。就宪法的修改方式而言,包括了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两种方式。全面修改是指以新法取代旧法,对宪法整体进行变动;部分修改是指在保持原宪法基本内容与结构不变的同时,对宪法有关条款加以变动。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部分修改。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修宪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仅具有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方式,直至1982年宪法修改均是采用"直接修改"的方式,在1988年后宪法修改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并且"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由于有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延续下来,并被认为是中国重要的宪法惯例,所以D选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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