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题目: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考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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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哪几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解析:考查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的条件。法律依据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
[多选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质量抽检公告,称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公告发布后,各经销商纷纷退货,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公司可提起行政复议
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本题的关键在于省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从题干中我们知道,尽管省技术监督局在公告中可能涉及很多企业,但该行为的对象无疑是确定的,针对的事项也是确定的,且涉及了各被公布企业的权利义务。因此,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正确的选项应是AC项。
[单选题]赵某与王某发生借贷纠纷,赵某于2010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供证人甲。甲说他亲眼见到赵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0年5月17日,看到赵某将现金交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交赵某亲笔所写的收条原件一张,并提供证人乙。乙说他听说王某已经将钱还给赵某。根据本案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王某提交的收条,是本证和原始证据
解析:考查证据的分类。本案中,赵某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和到期未履行承担举证责任,而王某则对借款债务因清偿而消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甲、乙证人所言皆为本证。本案中甲证言为原始证据,而乙证言为传来证据。王某提交的借条和甲乙证人证言都是直接证据,故答案为D项。
[单选题]甲与乙于2006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甲与乙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功。2012年6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甲听说乙在2008年曾因发明了一项专利而被公司奖励了100万元,乙用这100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辆汽车,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车的处理。甲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应当告知甲另行起诉
解析:1.考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17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考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判决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多选题]案情:
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中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解析:1.《高检规则》第263条第1、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李某涉嫌的犯罪是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贪污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根据上述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做法有3处错误:第一,检察院只能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无权实施;第二,技术侦查措施在立案后才可以使用,而不是先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案件后才立案;第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而不是"当即"就可以采取的。综上,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不正确。
2.《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而无实施权,只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并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又由于国家安全机关在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时,拥有与公安机关同等的权力,所以国家安全机关既可以决定又可以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所以,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可知,在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李某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高检规则》第110条第2款规定:"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可知,本案中,李某属于无固定住处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李某虽然用贪污的资金购买了一套公寓,但该公寓不属于合法居所,李某仍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综上,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正确的。
4.根据《刑诉解释》第98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可知,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解释》第99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可知,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根据《刑诉解释》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可知,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根据《刑诉解释》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知,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根据《刑诉解释》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单选题]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对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作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可知,第一,检察院仅可对与其对应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不能跨辖区行使职权,故甲县检察院无权向乙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选项A错误,不应选。第二,检察建议的建议对象仅为人民法院,而不包括仲裁委员会,故选项B错误,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对检察院的违法行为检察建议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C项中,丁县法院法官制作判决时收受贿赂,该行为违法,对此丁县检察院向丁县法院提出违法行为检察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C正确,应选。根据上述第208条可知,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判决、裁定,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因此,虽然《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特别程序一章的非讼案件是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但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非讼案件不符合法条规定的再审情形。D项中戊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的非讼案件,其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戊县检察院对此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D错误,不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