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题目: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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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自秦朝郡县制以来,县一级政权已经存在了数千年,县级政权的稳定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学术界也时常出现关于"县际竞争"、"县域经济"等研究。下列选项中,关于县级政权问题表述正确的是:()
  • 县级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解析: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B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C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7款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第8款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单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理解。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现行羁押的时间不进行折抵。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故意犯罪的不在此列。根据法理,执行死刑不能使用比枪击、注射更为残忍的方式。

  • [单选题]某市检察院检察员小王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系其表兄,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小王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 解析:在理解此处的近亲属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理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范围进行扩大理解,此处的表兄即属于广义的近亲属,因此,小王应当回避。按照《高检规则》第31条的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 [多选题]卫翔常年罹患精神分裂症,已经被当地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子纪兰无法忍受丈夫的精神状况遂提出离婚。卫翔的父母为其聘请了律师王某。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律师王某可以作为卫翔的全权诉讼代理人

    卫翔的父母才应该代表卫翔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席诉讼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本案的卫翔正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因为实际上,不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A错误。B项,在有了法定代理人的基础上当然还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他们的地位和职责是不同的。c的错误是很明显的,卫翔的妻子纪兰既然是本案原告,当然不可能再作为本案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否则就毫无对抗可言了,这时卫翔的父母才是作为卫翔法定代理人的最佳人选,因此D正确。

  • [单选题]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 解析:根据《侵权法责任》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知,劳务派遣用工致人损害时侵权责任承担的原则为:(1)首先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2)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第一,用工单位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劳务派遣单位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人,只有在用工单位不能全部赔偿的,才由劳务派遣单位赔偿;第二,劳务派遣单位即使承担责任,也不是对用工单位不能赔偿部分的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而是仅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李某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其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王某的人身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应首先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在甲公司多次要求其更换李某时不予理会,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甲公司不能赔偿全部损害时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A、C、D均是错误的。

  • [单选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

  • 解析:参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4条、第11条、第12条、第24条。

  •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 解析:本题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表明是指示提单,此种提单的转让需经背书。故A选项错误。B选项涉及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选项称"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是错误的。C选项涉及权利是否放弃的问题,依上述规定第13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C选项称"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该表述符合第13条的规定,是正确的。D选项涉及责任限制的丧失,依上述规定第4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D选项称"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属于错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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