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比例原则
题目: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采取的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法是下列哪种原则?
解析: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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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一国领海通过时必须遵守关于无害通过制度的要求,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甲国的一艘货船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乙国领海
丁国的渔船在无害通过另一国领海时,不能进行捕鱼活动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有害: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海国的通讯系统;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AD正确。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自行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将部分债务转让,丙公司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多选题]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解析:A选项考查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友田公司应就其作出扣减工资决定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考查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首先,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针对两种情况:小额纠纷和劳动标准的纠纷。其次,终局裁决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劳动者若对该裁决不服的,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最后,虽然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其既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但若有证据证明该裁决确有错误,则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因此,B选项中,如该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有劳动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而非当事人一方均有权向法院起诉,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考查仲裁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题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乙区,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甲区,因此,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考查用人单位责任。《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否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选项中,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应承担责任,而非由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多选题]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出卖人享有处分权并不是债权合同生效的要件,出卖人订立的无权处分债权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上述规定建立在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之上。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时应当认定,效力待定的是物权合同(物权行为),而非债权合同。因为物权变动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债权合同属于负担行为,其内容为订约当事人为自己设定义务,故其效力不以处分人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要件,若权利人不具有处分权,债权合同仍然有效,只是无法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物权合同属于处分行为,其内容为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因此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具有处分权,若权利人不具有处分权,则处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本题中,即使乙公司作为承租人,不享有挖掘机的所有权,但是并不影响其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的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上述效力均为有效。据此,选项ABCD的表述都是错误的。由于题目要求选择错误选项,故ABCD均应当入选。
[多选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性的关键措施,2014年11月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为此提供了较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下列关于我国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表述正确的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有权制定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解析:考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C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AB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分别为《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64条、第67条。
[单选题]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民通意见》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陈某与李某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即甲国法。因此D说法正确。
[单选题]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解析:依《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自质权合同成立时生效,故A选项错误。依《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占有红木非只能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本题中,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此时,甲为占有人,丙为占有辅助人,即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时,甲即取得该红木的占有,自此取得质权。由此可知,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