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题目: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解析:1.在连环买卖合同中,并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乙公司不是无权处分,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药材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对甲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题干设问明确限定的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的是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内部效力。《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公司不予履行,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自行依据法律和合同解决。 2.《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是一般保证人,而一般保证人对主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四人提供的保证同时存在,则主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A选项错误,不当选。乙公司是可以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的。丙公司是主债务人,李某是一般保证人。 3.《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张某以汽车为丙公司的负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非以登记为前提条件。张某作为汽车所有人,将汽车赠与给刘某。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刘某存在恶意,故刘某是善意第三人,至于是否支付对价,则在所不问。因此,在张某完成交付后,刘某是汽车所有权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但是,乙公司对汽车享有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具有追及力。在刘某享有所有权的汽车上并未负担抵押的情况下,该汽车不属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后来刘某将汽车作为出资设立丁公司,办理完出资手续,因此,丁公司是汽车所有权人。综上D选项正确,当选。 4.《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丁公司的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饭店客人的过程中,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故赵某的损害,最后应由危险引起人承担,即摩托车车主,故D选项正确。就C选项而言,考生异议较多,但相对于D选项,后者更符合题意。 5.《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方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题干信息表明,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回丁公司投入运营,丁公司回函请戊公司宽限几日再付款。说明丁公司对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故就汽车维修而言,丁公司与戊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方某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处分。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方某是丁公司员工,并无修车义务。方某将汽车交由戊公司维修,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A正确。另外,《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方某具有代理表象,D错误。 6.关于坐垫费,方某以自己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关系应约束方某与庚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丁公司并不是坐垫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人。需要特别注意,方某并非是以丁公司名义签订购买坐垫合同,而是以自己名义签订,这既不是无权代理,更不是表见代理。A正确,B错误。至于维修费,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丁公司的回函说明丁公司对其义务进行了确认,应属对维修合同的追认。可见,关于维修费,丁公司对于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丁公司便是汽车维修合同当事人,需要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依据《物权法》第240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汽车已经被取走,戊公司已经丧失对汽车的占有,故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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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 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和思想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

    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有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互联网、广播电视媒体等

  • 解析: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

  • [单选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80条,通知义务人为债权人,而非受让人或者再次受让人。因此,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甲均未通知乙,故该两项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但是债权让与协议不因此无效。选项AB错误。乙虽从丁处得知丁所描述事实,但并非源自债权人甲提供的信息。故乙"知情"后与债权人甲约定由戊清偿债务,并非恶意串通。该债务承担有效,且为免责债务承担。根据《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选项C错误。乙既已退出,若乙清偿10万元债务,构成代为清偿。乙和戊之间无委托合同也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乙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选项D正确。

  • [多选题]大阳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甲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欲起诉解散公司,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大阳公司可能发生了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或者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甲不能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如甲起诉时以其他股东和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将驳回其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如其他股东申请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二)》)第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选项符合上述规定的第(1)项,故正确。《公司法规定(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规定(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公司法规定(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D选项的说法正确。

  • [多选题]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为不称职,如果对此考核结果不服,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 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本题中的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属于申诉的范围。对于具体的程序,ABC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所以应选;D项中对直接申诉的时间表述错误,所以不应选。

  • [多选题]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法排除的证据有:()
  •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A、B项正确。C、D项中的讯问笔录和物证照片如果是能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不在必须排除的证据之列。

  • [单选题]王某为其女小王投保了一份人寿险,受益人为王某和小王的丈夫陈某,王某已交了三年保费,陈某为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将小王毒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保险公司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

  • 解析:《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本题中王某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所以保险公司应向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单选题]秦代强制男性犯人从事修城墙、女性犯人从事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为:()
  • 城旦舂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代的徒刑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其中,城旦舂是指男犯筑城、女犯春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这一种刑罚方式。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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