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已经发生信用危机 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题目: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

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接管。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A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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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关于一人公司的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 图人公司既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可以一次足额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不论是一个自然人还是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 解析:考查一人公司制度。A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57条。该条没有规定一人股份公司这种公司形式。根据企业形态法定主义,一人公司不应当包括一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至少应有两名股东。B选项错误。2013年年底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以及缴纳期限的规定。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63条。公司法要求股东对于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则推定为公司的财产不独立,并苛责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单选题]小宝与小贝系小学同班同学。一日玩耍间,小宝不慎将小贝眼睛弄伤,送至医院花医疗费不菲。小贝家人以小宝为被告,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案应当公开审理,合议庭的宣判应当公开

  • 解析:考查公开审理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也应当开庭审理。

  • [多选题]甲、乙、丙三人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份额的转让作出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甲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丁,须经乙丙同意

    丙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乙,应通知甲

    丙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丁,须经甲乙同意

  • 解析:考查合伙份额的转让规则。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法律根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内部转让通知即可,无须同意。CD选项均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7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题中合伙协议并未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问题,因此仍应适用第22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有限合伙人,如果合伙没有协议的另外约定,有限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亦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刑事和解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犯罪和可能判处7年以下的过失犯罪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5年以内有过故意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因此,非但不应对其宽缓处理,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从重处理的理由。在这样的状况下,无从适用刑事和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5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既包括已经被追究的故意犯罪,也包括未被追究的故意犯罪。故A项正确。B选项没有注意例外情形"渎职犯罪"。故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当事人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查阅相关书面材料、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查后认为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刑诉解释》第50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D选项表述正确,人民法院一般、原则上是不予受理的,特殊条件例外。

  • [单选题]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 解析:《刑诉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根据第(1)项,被害人即使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若其在自身判断和表达能力范围内对案件作出了准确陈述,并且有其他证据印证,则可以被采信。选项A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同理,根据上述条文第(2)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也可以被采纳。选项B说法也过于绝对,错误。《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在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解释说明,而非"一律不予采纳",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搜查获得的杀人凶器,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其来源的情况下,不能予以采信,选项D正确。

  • [多选题]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 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 解析: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其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法院才予以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结合本案,张成功于8月2日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逾期提出,所以其行使管辖异议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项错误。而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正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C正确,D错误。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结合本案,陈佳与黎、张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陈佳个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本案的诉讼结果而有所增加或减少,所以陈佳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此,C项正确。 4.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但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结合本案,张成功与黎明丽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以及张成功与张好帅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都属于该离婚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因此A、D项属于应选项。黎明丽声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张成功对此作出承认,构成自认,B项为非选项。另外,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在本案中,黎明丽基于离婚法律关系提出以下四项诉讼请求:其一,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其二,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其三,双方平分存款36万元;其四,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属于对黎明丽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因此,C项也不构成证据制度中的自认。 5.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他财产分割争议,承认家中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都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但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属于本案的诉讼请求之一,属于法院判决的对象,而不是判决的根据,因此C选项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由此,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因此D选项不构成有效的自认,不能成为裁判依据,仅AB项应选。 6.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ABCD均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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