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绿水电器厂拟与该省几个大型商场一起举办"冰箱节",期间凡购买绿水电器厂任何一款冰箱,都可参加抽奖,一等奖为价值6000元的电脑一台 绿水电器厂拟与某市市政府合作,由该市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要求该市政府下辖的各县市机关招待所统一使用绿水电器厂生产的冰箱

题目:某省的青山电器厂和绿水电器厂均生产冰箱,青山电器厂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在该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绿水电器厂开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如果你作为绿水电器厂的法律顾问,应当建议绿水电器厂不得采取的措施有: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是低价倾销行为。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实质要素是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A选项中绿水电器厂拟定降价期间销售利润为零,即价格等于成本,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可以实施该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B选项中绿水电器厂采取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空调,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了5000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不可以实施该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必须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方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如果散布的是真实消息,则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C选项中绿水电器厂将事实情况提供给电视台的行为并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可以实施该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了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D选项中如果该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绿水电器厂的冰箱,则构成限制竞争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不可以实施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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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甲国人阿凡达因过失杀人逃至乙国。阿凡达的行为依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重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判断哪项是正确的?()
  • 如阿凡达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乙国自行决定是否对阿凡达进行庇护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上的个人--引渡和庇护。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A错。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B对。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C错。在国际法中,对于刑事诉讼,一国并没有在外国法院的必然诉权,该刑事诉讼的权利一般是由国内的公诉机关提起,除非相关国家之间对关于刑事司法方面的特别的协议作出有关安排,因此D错。

  • [多选题]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技术监督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 假定在诉讼过程中,某区技术监督局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罗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若罗某就此处罚决定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处理

    罗某可以就此处罚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

  • 解析:1.考查行政强制措施。技术监督局采取的封存措施是为了查明情况和进行证据保全,而非强制执行。故是行政强制措施,这类措施应有期限限制。故ABC的说法正确。封存之后是否采取措施及是否处罚,取决于送检结果和对事实的认定。故D的说法不正确。 2.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26条。 3.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4.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符合法定要求。C明显不属于现场笔录的要求,应排除。而行政机关检查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故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故A的说法正确。 5.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47条、第62条的规定,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 6.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6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 7.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

  • [多选题]A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向债务人乙发出支付令,随后A法院发现发出的支付令存在错误需要撤销。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应当由A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支付令

    如果裁定撤销支付令,应当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 解析:考查支付令存在错误从而需要撤销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督促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 [单选题]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 解析:A项考查领事的人身豁免权。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的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如领事阮某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A项正确。B项考查领事的管辖豁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3条"管辖之豁免"规定:"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唯本条第一项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民事诉讼:(一)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契约所生之诉讼;(二)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机在接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因此,领事的管辖豁免不是绝对豁免,而是含有两项例外的。B项关于阮某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的说法过于绝对,表述错误。C项考查领事的作证义务。《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4条"作证之义务"规定:"一、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本条第三项所称之情形外,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不得拒绝作证。如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处罚。二、要求领事官员作证之机关应避免对其执行职务有所妨碍。于可能情形下得在其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或接受其书面陈述。三、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领馆人员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之法律提出证言。"因此,领事仅就与职务相关的事项无作证义务。C项关于阮某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的说法过于绝对,表述错误。D项考查领事的免税问题。《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9条免税规定:"一、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下列各项不在此列:(一)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之一类间接税;(二)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之捐税,但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在此限;(三)接受国课征之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及让与税,但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在此限……"而第51条第2项为"对于动产之在接受国境内纯系因亡故者为领馆人员或领馆人员之家属而在接受国境内所致者,应不课征国家、区域或地方性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及让与税"。因此,对于领事而言,原则上不免除遗产税,特殊情况除外。D项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A。

  • [多选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 解析:《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正确。我国已经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我国还没有批准《公约》,该《公约》对我国还没有拘束力,故B错误。《民法通则》第142条、《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等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故C错误。《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D正确。

  • [单选题]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选项错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相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即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所以D选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屋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利,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出资,由于是以使用权出资,不是以房屋所有权出资,当然无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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